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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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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2.2.1. 准入条件设置原则

2.2.1.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2.2.1.2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科学设定直接交易范围和步骤,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2.2.1.3 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充分考虑新疆电网不同价区和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和社会整体公平,维护电网企业实施电力普遍服务能力。

2.2.1.4 促进市场化机制形成。优先选择市场竞争意愿较强、运行管理水平较高的大用户开展直接交易,促进市场化竞争机制加快形成和完善。

2.2.2. 市场准入条件

2.2.2.1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2.2.2.2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照《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规定,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并且环保达标,或其单位能耗低于自治区同行业平均水平。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2.2.2.3 现阶段参与直接交易的用电户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含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根据国家政策和直接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和自治区试点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即扩大至35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户,以及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的工业用户,其参与直接交易细则另行确定。

2.2.2.4 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转商业运营,并且环保排放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

2.2.3.1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签订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按照规定提供直接交易所需信息。不愿选择市场竞争的大用户,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执行供用电合同;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不愿选择市场竞争的发电企业,按照政府批复价格和同类同权分配基数电量确定的原则安排,向电网企业供电。参与跨省跨区外送电和发电权交易的按照其规定的原则执行。

2.2.3.2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资质审定的工作。电网企业可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市场准入资质审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确定退出机制和认定流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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