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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个学者眼中的能源法制建设

2015-09-08 14:50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作者:吴钟瑚关键词:能源法能源市场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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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之路

作为能源法研究和起草的经历者,享受了过程,也关注和思考着陷入困境中的能源法破局之路。作为能源的综合性法律的能源法缺失应该及早制定出台,这是能源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能源法治化的需要。能源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一样进入了深水期和关键时期,需要法律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应该在梳理和修改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能源法的立法工作推进。但是立法思路、功能定位、调整范围和立法模式都要作出调整。

建议制定“能源基本法”,不是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法律,或者是母法和上位法。只将能源领域中涉及综合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比如,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审议程序,是取消能源项目审批权和下放核准权,进行能源建设项目和政府实施监管的法定依据。能源基地建设和输送管网建设与管理,是煤油气电都有共性的问题,而且涉及管网开放和源头能源项目建设配套协调并进。能源监管、能源的普遍服务和农村能源问题、能源的储备与应急,似都应包括在笔者建议的“能源基本法”中,予以规范。过长的能源流程和产业的法制化,难度太大,能源体制改革和能源管理的全面整合非一日可语!平衡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应在谨慎稳妥中探索前进,但是急需的立法必须要立,只能舍难求易。这样既减少体制摩擦,又能尽量避免和减少相关法之间的交叉和矛盾,还可以适当提高立法质量,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能源法治的实施将助力于战略目标的完成。目前涉及此类的法律和法规,已经实施的能源品种的单行法和节约能源法,尚不能满足要求,体现能源总体战略和结构调整的法律规范远不适应需要。根据能源改革深化发展,能源基本法的调整范围可以适时扩大修改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形成能源基础性法律。综合性的能源法应逐步过渡到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来主导,以此减少部门立法的种种弊端。

要加快电力法的修法进程,电力体制改革中急需市场化的必须上升为法律中的法条和制度。比如,供电营业区和可再生能源上网问题,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完善和细化,可以采取法律修正案的方式。

能源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需要审时度势大力推进,更需激流勇进的精神和智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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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个学者眼中的能源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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