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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电网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吗?

2015-12-09 07:52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电力公司售电侧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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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茶君再看工商局的处罚理由,简而言之,意思有以下三层:一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以“预付电费”之名,行收取“用电保证金”之实;二是有关部门是发布过实行电费、电镀表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那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回收,由用户存出的担保资金,在用户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未能履行供电合同发生欠费时供电企业才有权处理这笔担保资金;三是,现在这一制度已被有关部委的通知明令取消,供电企业再收就没有任何依据了。所以,供电企业再坚持这么做就是在给用户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啦,被处罚就是应当的啦!

一审法院说工商局说得有道理,做得也没错。

看完上述理由,观茶君迷茫了,这有点小小颠覆观茶君一直以来对《合同法》、《担保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作为民事合同的供电方和用电方能不能协商采取预付电费形式?用电保证金是什么性质?部门规定取消后,供电企业还有权收取用电保证金吗?

唉,律师的职业病发作,观茶君再次任性地较真,开始翻箱倒柜查找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能“预收电费”吗?

在这个问题上,观茶君相信,您的答案与观茶君是一样滴:能!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实质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的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其次,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来看,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方式。但达成预收电费协议,一定要用户自愿。这其实也是与正推行的预付费智能电卡形式相符,与通讯行业预存话费的做法性质一样的。观茶君认为无可非议。

行政规定取消后,供电企业还可以收取电费保证金吗?

要解决能不能收取的问题,观茶君认为倒是需要先弄清楚“电费保证金”是个什么性质?观茶君发现,“电费保证金”这一名目经历了如下从存在到消失的过程:

由此可见,电费保证金是作为一项制度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方式普遍推行,又被行政方式统一取消了!

问题是,被行政机关取消后,电费保证金就失去依据了吗?

当然不是!观茶君以为,这里所提到的电费保证金,是电力政企不分的特定时期内采取的保证用户电费清偿的担保措施,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从实施到取消都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客观而言,这种电费保证金制度有借助行政权力干预民事交易行为之嫌,因此,取消这一制度也在观茶君的意料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所取消的仅仅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的强制保证金制度,体现的是行政权力不干预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治原则。但对于当事人本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政府机关却无权强行取消,这一取消不过是使供用电双方关系回复到民事关系应有的状态而已。

原标题:电网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吗?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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