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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为跨境能源关系创造一个稳定的、广泛的和非歧视的法律基础,该条约降低了转型经济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政治风险。最重要的是,该条约在不同文化、经济和法律背景的国家之间建立了经济同盟,它们因实现共同的目标的承诺而团结在一起。
能源宪章进程是动态的和向外界开放的。尽管,如上所述,当初只是一个欧洲倡议,能源宪章进程早就发展成为一个能源合作的更加全球性的论坛。
ECT的地理范围是广泛的。51个国家,以及一个作为REIO的欧洲共同体,已签署了该条约;另外几个国家选择作为观察员参与宪章工作。美国和加拿大在1991年加入了欧洲能源宪章,并且积极参与了促成条约的谈判,但是最终未签署条约。对于美国不签署条约的决定,美国官方的理由是在条约制定中未能给投资提供有效的保护(下文会进一步讨论);然而,许多了解情况的评论员认为美国对此缺乏兴趣是因为美国——抑或是大的美国跨国公司——自认为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取得同等重要的利益。
宪章进程的成员来自地区包括欧洲西部、中部和东部国家、俄罗斯联邦和其他独联体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冰岛、日本和土耳其,它们均为ECT创始缔约国,并且其中绝大多数积极参与了能源宪章进程。7
7最新的成员信息,读者可参见ECT网站:www.eter.org。
考虑到能源是一个全球范畴的问题,ECT成员国很重视同非成员国建立联系,其开展了不同的合作形式,从非正式接触、观察、关系,到正式成员。非成员国可参与宪章进程的途径有:
˙通过与能源宪章秘书处的非正式合作,比如,组织会议和研讨会(比如,秘书处近期与拉美区域油气生产者协会(即ARPEL)进行的研讨会)
˙观察员地位,作为授予宪章签署国的权利8,或者,经大会许可,授予其他国家或世界组织9的权利,它们有权参加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但是无投票权;
8《临时能源宪章大会程序规则》第7(c)条。
9《临时能源宪章大会程序规则》第8(a)条。
˙根据ECT第43条合作协议下获得“合作国家地位”(association)10;以及,
10中国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于2015年5月20日-21日在海牙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中国作为“association”(合作国家)加入ECT。
˙根据ECT第41条,得到大会允许,加入条约(这事实上等同签署和批准条约,并具有使参加国成为完全缔约方的效力。)11
11截止本文写作时间,蒙古是唯一按照此方式加入ECT的国家。在1996年,蒙古表明了想加入《欧洲能源宪章》、《能源宪章条约》和《能源效率与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的意愿;蒙古在1999年完成加入程序,并因此成为缔约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目前处于加入ECT及相关文件的过程中。
2. 《能源宪章公约》的四根支柱
如上所述,ECT的四根支柱是贸易、过境运输、能源效率和投资保护;而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将对这四根支柱予以覆盖。
贸易
ECT贸易条款最初基于当时关税贸易总协议(”GATT”)的贸易体制。因此,GATT贸易条款被引入ECT中,当时ECT的许多签署国不是GATT成员国。
随着1995年促成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国际谈判乌拉圭回合的结束,ECT的贸易条款与WTO的规则和惯例接轨。这是通过1998年4月通过《贸易修正案》实现的。12
12然而,如上文所提,《贸易修正案》还未生效。《贸易修正案》生效需要有30个国家的批准或加入;截至2005年11月30日,28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贸易修正案》。
ECT的贸易条款因此分两部分:它们一方面包括ECT本身的条款(基于GATT),另一方面包括贸易修正案条款(基于WTO相关条款)。
对于9个尚未加入WTO的ECT签署国(即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ECT修订的贸易体制是其一个重要垫脚石。通过在能源原料和产品及能源相关设备方面的贸易中“参考”适用其规则,ECT修订的贸易体制使得这些国家熟悉WTO成员必须遵守的惯例和规则。截至今天,九个国家中除了一个国家之外,其他国家都在为成为WTO成员国而谈判。
支撑ECT和WTO的共享原则是关于“非歧视”、“透明度”和“对国际贸易逐步自由化的承诺”。《贸易修正案》也将ECT的范围扩展到涵盖能源相关设备的贸易,同时规定了今后引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冻结能源相关进出口关税和收费的机制。
过境运输
ECT中包含了关于能源过境运输的一般条款(第7条)。它概括地规定了过境运输自由(“freedomoftransit”)和非歧视原则,这两个原则是跨境能源运输项目成功的关键。
能源宪章在过境运输领域的工作目标是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该原则涵盖能源资源至少跨越两个国家边境的过境流动,包括碳氢化合物和电力。这些原则旨在保证过境运输的安全和不中断。
该项工作打算在公平、透明、非歧视的标准以及契约神圣原则至上的基础上,巩固一种能源过境的方式。
如上所述,ECT第7条规定了能源过境自由的原则——不得无理拖延、限制或收费——以及不因能源产品的来源、目的地或所有权而歧视。然而,ECT并未引进强制性第三方进入过境运输设施的原则。
ECT第7条将“过境运输”定义如下:
“(i)经过一个缔约方领域、或者在其领域的港口进行装卸的能源原料和产品的运输,该能源原料和产品起运于另一国领域,目的地是第三国领域,只要另一国或第三国之一为缔约方;或者
(ii)经过一个缔约方领域的能源原料和产品的运输,该能源原料的起运地为另一个缔约方并且目的地也为该另一个缔约方……”
为第7条的目的,“过境运输”的定义相对来说是宽泛的。即使是能源起运于或发往非条约缔约方的国家时,它也适用(尽管起运地和目的地均为该国时不适用)。它也适用于仅涉及两个国家的能源运输,比如,从俄罗斯出发,经过乌克兰,再到俄罗斯,再如,从乌兹别克斯坦出发,经过吉尔吉斯斯坦(如费尔干纳山谷地区),再回到乌兹别克斯坦。
第7条规定的过境运输自由的原则是指,参与国应促进能源资源的过境运输,不得无理拖延、限制或收费;它们也应在能源运输设施的现代化或建设方面合作。在非歧视原则下,参加国不应在提供条件时因相关能源的来源、目的地或所有权而予以歧视。
此外,第7条规定了不中断能源流动原则:即使在存在能源过境运输争端的情况下,在争端解决之前,运输途中的能源流动应继续。该原则被调解程序予以加强。
第7条同时也禁止缔约方不合理地阻碍新运输能力的建设,并强制缔约方以不低于来源于过境国、或在该过境国消耗的能源的待遇标准对待过境能源。
为了在现有的ECT条款的基础上“巩固、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与能源过境运输相关的国际规则、标准及原则”13,签署国从2000年开始,为了订立能源过境议定书而谈判。该议定书旨在通过确定可以赋予过境运输自由及非歧视原则以生命力的关键操作问题,将条约中的原则发展成为更具体的规则。它们是:
13能源宪章秘书处,TRS 5号文件,“多边过境运输框架问题”,1999年1月20日。
• 在国家能源网络中,“可用的过境运输能力”的定义。
• 达到该可用能力的标准;以及
• 设置过境运输关税的标准。
成员国于2000年开始过境运输议定书的谈判。多边层面的谈判在2002年12月结束,但是在议定书能够被最终确定之前仍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它们均与欧盟和俄罗斯的立场不同有关。这些问题包括:
• 以运输能力拍卖作为决定关税的一种方式,以及由于拍卖产生的高于成本关税的任何剩余收入的处理。
• 俄罗斯要求的所谓的“优先使用权”,以便解决供应商因长期供应合同和短期过境运输合同错位所面临的困难;以及,
• 能源运输议定书在欧盟内部的适用性。
在举行旨在为这些遗留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双方会谈之后,在2003年12月10日的能源宪章大会会议上,提出了一份准备通过的文本。然而,在12月份的会议上,很显然在折中文本上不能取得一致决议,谈判被暂时搁置。
2004年6月的能源宪章大会会议停止了搁置,并且自2004年秋季起,欧盟和俄罗斯之间开始了进一步的双边协商。2005年期间,欧盟和俄罗斯之间举行了许多非正式的双边会谈。
截至2005年11月30日,解决上面提到的未解决的问题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关于运输能力拍卖,现在双方通常的理解是产生的收入通常不反映成本,并且,双方接受这一点的基础是允许额外收益是临时性的且额外收益将被用来提高运输能力。
关于所谓的“优先使用权”,俄罗斯最初的立场似乎实质上与欧盟所有法律条文(acquiscommunautaire)无法调和,现在双方看来已达到了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方式,该妥协建立在创造或允许创造需要的额外运输能力以及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义务基础之上(这完全符合欧盟现行法律);另外,建议“优先使用权”在这方面成为成员国的可用选择(并且,如果欧盟认为该选择与现行法律不符,欧盟自然地可自由做出其他选择)。
谈判成功最难克服的障碍似乎是能源运输议定书在欧盟内部适用性的问题。这最初看来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形式上的和政治上的障碍:欧盟坚持,EU为议定书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缔约国,并且排除所有其他法律规范,仅欧盟现行法律可适用于欧盟内部的能源运输(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欧盟现行法律均优于拟定议定书)。然而,俄罗斯联邦主张欧盟在议定书下增加的义务(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应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它强烈坚持对于跨越欧盟内部两个国家边境的能源运输,议定书应直接适用。14
14作为现实例证,俄罗斯联邦主张议定书应适用于从俄罗斯经由乌克兰跨过斯洛伐克或捷克共和国,到德国边境的天然气运输。欧盟的立场是该等运输应被视为欧盟内部运输(因此应仅适用欧盟现行法律),议定书可以适用的唯一欧盟相关运输是跨越欧盟外部边境的运输(如,从乌克兰到瑞士)。这无疑是一个边缘情形。
广泛的谈判之后,现在看起来双方可能就此问题达成谅解,但是该问题仍是相当敏感的一个问题。基于2005年能源宪章大会秘书处提供的谈判过程的报告,大会2005年12月9日决议邀请欧盟和俄罗斯联邦继续其谈判,并在2006年2月底前为谈判结束设立时间表。15
152009年12月9日,能源宪章大会决定针对贸易与过境运输小组(TradeandTransitGroup)提出的《过境运输议定书》的草案重新开启正式谈判。然而,在谈判的过程当中,大多数成员国未能就该草拟文本达成一致意见。欧盟于2011年10月提出,鉴于国际能源形势的发展以及各ECT的成员国及观察国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对《过境运输议定书》的谈判和协商都未取得进展,其认为应当以反应新的进展的文件为基础来重启谈判。考虑到欧盟的立场要求,能源宪章大会在2011年11月29日决定搁置2009年的谈判决定。为增加新《过境运输议定书》谈判的可能性,能源宪章秘书处在成员国与观察国的政府和产业代表之间组织了多起讨论会。截至2015年,上述进程仍未完成。
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
关于能源效率和其与更好地保护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其一般是在能源政策这样的大背景下谈的,而在特别情况下,其与供应安全有关。即使在宪章进程开始之前,就能源有关的成本效益和环境保护的日益增长的担忧就已经很清晰。为此,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在1991年的《欧洲能源宪章》中就已得到强调。16
16特别是,根据序言,缔约方“在能源生产、转换、运输、分布和使用中,高效的能源系统对于供应安全和环境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ECT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努力减少其境内能量循环的所有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因此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的节能行为的基本原则已确定在ECT第19条中。
然而,通过交换经验和信息,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的理念,尤其是通过国家审议,通过另一个议定书得以实施,该议定书即《能效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PEEREA)。它与ECT同时谈判、签署和生效。
PEEREA要求参与国就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能量循环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制定清晰的政策目标。通过执行PEEREA,能源宪章为转型经济提供了良好实践的药方,并提供了与OECD主要成员国分享能源效率有关的经验和政策建议的论坛。在该论坛内,国家能源效率策略的一些方面得到特别的关注,如能源领域的税收、定价政策、环境相关的补贴以及为能源效率目标提供财政支持的其他机制。如上所述,国家定期进行审议,以便确定能够实现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目标的最优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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