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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ECT):历史背景、基本框架规定和争端解决

2016-01-13 09:07来源:中能网作者:张利宾、曾雪皓关键词:能源宪章条约能源行业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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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和保护

作为投资领域里世界第一个多边投资协议,ECT很可能在投资保护领域做出了最创新性的贡献。该条约在该方面的目标是,在多边基础上,特别是与能源领域相关,提供与成员国谈判并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保护相同类型的保护。该条约规定了对已设立的投资承担不歧视和不征收的义务,并为将来的投资规定了最佳努力义务。

ECT在投资促进和保护17方面的根本性目标是,确保为宪章成员所在范围内的能源领域的投资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以便使得与能源领域投资相关的非商业风险降到最低。

17ECT第三部分(第10-17条)。

ECT保证,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属于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的能源相关的投资。通过成为条约缔约方,其一国家承诺18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者中较优惠者延伸至来自其他签署国的投资者在能源领域的投资。19这样,该条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形成的一整套网络体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ECT,第10(1)条。

19这些术语的定义将在下文讨论。

ECT的其他条款要求缔约方尊重投资者就能源相关的投资自己选择雇佣主要员工的权利20,并且应赔偿因战争、动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导致的投资损失。21一个关键条款22禁止征收或同等措施,除非是在特定条件下,并且应支付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23其他条款确认了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现金转移的权利24,以及将权利转让给代位求偿机构的权利。25

20ECT,第11条。

21ECT,第12条。

22ECT,第13条。

23征收这一主题在本书第三章进行更详细地考察。

24ECT,第14条。

25ECT,第15条。

ECT的第17(1)条规定:

“每个缔约方有权拒绝下列法律实体享受本部分利益:一个法律实体,如果第三国的公民或国民拥有或控制该实体,并且该实体在其成立的缔约方境内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

该条款,即众所周知的“拒绝利益条款”(”denialofbenefits”provision),已在两个公众所知的争端案件的仲裁裁决中被涉及。26

26PlamaConsortiumLimitedv.theRepublicofBulgaria(ICSID案号ARB/03/24),2005年2月8日就管辖权作出裁决;以及PetrobartLimitedv.theKyrgyzRepubli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126/2003号仲裁),2005年3月29日作出裁决。

ECT中投资相关条款中的大部分规定旨在创造一个适当的投资环境,它们具有自行实施性。然而,通过调研活动和同行评议对参与国中的投资惯例进行定期评估,能源宪章大会对投资相关的问题保持着持续的政治关注。根据该条约第10(9)条,成员国需要将能源领域投资相关的非歧视原则的所有例外通知秘书处;根据第20(2)条,这些通知在“蓝皮书”中公布。这些例外亦被大会投资小组定期审议。

在目前条约形式下,ECT仅强制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投资者进行的现存的投资给予非歧视待遇。27在ECT谈判过程中,谈判方想在适当时候将该待遇延伸至进行投资的过程,从而使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建立投资的过程中享有相同的地位。ECT成员国在1995年开始谈判,想要达成具有该效果的补充条约。补充条约一度接近通过,但是一系列的政治障碍阻止了其定稿。

27对于还未批准条约的条约签署国的临时适用,读者可参考第45条(临时适用)。

ECT投资保护条款与“投资”和“投资者”的详细定义紧密相关。28简言之,“投资”被定义为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的资产,包括特定的合同资产。同时,“投资者”被定义为缔约国的国民或永久居民,或根据缔约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投资”的定义包含了与能源领域的经济活动“相关联的”任何投资。“相关联的”一词不仅包括能源相关活动本身的建立(比如,炼油厂),同时也包括与能源领域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投资(比如,炼油厂相关的办公空间)。

28关于该问题,同样参见第二章ECT和其他投资保护条约涵盖的投资和投资者。

根据《缔约方之间的谅解备忘录》29,就投资者和投资而言,“控制”一词被认为既指财务权益(包括股权),同时也指对投资管理施加实质影响的能力。ECT的争端解决条款既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也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它加强了投资者的这些权利。这些条款旨在向外国投资者保证ECT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公平性、持续性和可预测性。30

29第3号谅解备忘录。

30这些将在接下来LaurentGouiffes的文章中进行更详细地考察。

3. 能源宪章秘书处及条约发展进程

本文以简要讨论宪章发展进程中能源宪章秘书处的结构和职能结束。

ECT31设立了能源宪章大会作为其主要决策机构,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有执行能源宪章、条约及相关文件的政治职责。大会也决定ECT的可能修改和新成员的加入。

31ECT,第34条。

大会还设立了一些在其监督下运行的工作小组和专门委员会。这些小组由每年大会提名的成员国代表主持,它们关注条约下的每一个主要领域。这些小组的工作旨在协助大会执行条约的相关条款。小组还提供了专门的论坛供来自成员国的专家讨论。目前,小组包括过境运输与贸易小组、投资小组以及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小组。如上所述,除了这些工作小组,还成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和任务小组协助大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它们包括预算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及为秘书处关于过境管道建设的协议范本提供咨询的法律顾问任务小组。近来,根据2004年6月15日能源宪章大会第14次会议成立了行业顾问小组(IAP)。IAP是为了加强与私营领域的对话和互动而成立的咨询机构。32这些小组的会议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可能有着显著差异的政策目标与策略的国家提供了交流知识和经验的机会。

32关于IAP的职权,读者可参考ECT网站:www.eter.com。

位于布鲁塞尔的小型永久秘书处为大会、成员国和工作小组及委员会提供服务。秘书处由超过15个不同国籍的官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目前是德国的RiaKemper博士;由于Kemper博士任期在2005年12月31日终止,大会在2005年12月9日的会议上同意任命比利时的AndréMerrier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起担任秘书长)。秘书长由副秘书长(目前是俄罗斯的AndreiKonoplyarilk博士)协助。(译者注:目前的秘书长是斯洛伐克的UrbanRusnák博士,副秘书长是土耳其的SelimKüneralp先生。)秘书处由两个理事会和两个单位组成。两个理事会分别负责贸易、过境运输、与非签署国的关系,以及投资和能源效率这些相对实质性的领域。两个单位分别处理法律事务、行政及财务。

秘书处组织并管理宪章大会及附属机构的会议,为能源宪章进程各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因此,秘书处的工作是围绕大会一年一次的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上面所列出的)一年两次的会议组织的。此外,秘书处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中代表着大会,它在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促进新文件(如《过境运输议定书》)的谈判。

秘书处也被授权在不同领域对个别国家进行通常的审核,包括投资环境、市场结构以及能效政策和项目的深入审核。33其中一些审核涉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和环境问题,另外一些则涉及能源效率政策。秘书处同时也促进贸易与过境运输问题相关的共商和交流。

33秘书处进行的国家审查的最新列表,读者可参考ECT网站:www.eter.com。

秘书处还有另一角色——虽然是相对温和的角色——与争议解决相关。当国家之间的争端根据ECT第27条提交仲裁时——尽管,就秘书处所知,该条款尚未被援引过34——裁决的一个副本交由秘书处保管,以使裁决普遍可用。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根据ECT第26条提交仲裁,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就没有该等正式角色。不过,秘书处通常与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及仲裁员有非正式接触。秘书处还保管着1991年至1994年间与条约谈判相关的各种文件。

34有一个争议已通过第27(1)条规定的外交渠道解决。结语

本文希望通过对ECT的简要介绍能使读者了解这份独特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各种特点,如上所述,ECT是其领域的先驱。

在当今国际法律与商业领域中,ECT的投资仲裁机制得到了最高程度的重视,因此2005年6月的大会主题是特别话题性的。但是ECT在能源生产、过境运输及消费的整个循环中起着重要作用。作者希望,ECT通过其投资仲裁机制取得了更高的关注,将会使人们对条约能够提供给成员国、能源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系列法律和经济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下)

引言

能源宪章条约》(“ECT”)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促进能源领域长期合作的法律框架。它经51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签署,于1998年4月16日生效。由于其涵盖议题的广泛性及所约束国家的数量,ECT为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例如,如果投资的权利受到侵犯,投资者享有直接起诉东道国的权利。

就其本身而言,公平地说,ECT争端解决机制是ECT的基石,没有该争端解决机制,ECT规定的权利将不过是一纸空文。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给了ECT实际效力。因此,了解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是必要的。本文的目的是对此类机制提供一个简洁而全面的总结。

EC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已有方式与新的体系的结合。一方面,投资与贸易争端条款是受其他投资条约和WTO规则中现有机制的启发。另一方面,关于过境运输、竞争和环境的程序具有创新特色(尽管一般而言它们不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首先集中讨论ECT投资争端的鲜明特点。然后简要介绍ECT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最后对迄今为止根据ECT提交的六个投资争端案件一一进行简要介绍。

1. ECT投资争端的鲜明特色

ECT第三部分规定的投资促进与保护是ECT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护能源领域的投资免受诸如征收和歧视的政治风险。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了两种类型可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26条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第27条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1.1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第26条)

第26条的鲜明特色可被总结为八点。

1.1.1. 起诉东道国的权利(限于ECT第三部分)

第26条赋予了外国投资者直接起诉东道国的权利。然而,他们仅能起诉违反与“投资促进与保护”(也就是ECT第10条至第17条)相关的ECT第三部分的行为。第26条的范围因此受到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依据ECT其他部分起诉东道国。NykombSynergeticsTechnologyHoldingABv.theRepublicofLatvia35一案中提出了此争议点。在该案中,双方就依据ECT第三部分进行的仲裁中,第22条所规定的归因规则是否可被援引产生争论。36

原标题:能源宪章条约(ECT):历史背景、基本框架规定和争端解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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