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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三五规划:有序推进呼伦贝尔、锡林郭勒、鄂尔多斯三大煤电基地大型坑口燃煤电站群建设(全文)

2016-03-24 09: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坑口电站燃煤电站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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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参保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保经办管理,完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衔接政策,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财政补贴等方式筹资的老年群体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

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城乡大病保险。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管理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推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盟市级统筹,推进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推进社保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保基金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反欺诈力度,完善预算管理。

第二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稳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积极开展低保金补差发放试点,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农村牧区五保、城镇“三无”供养人员、孤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继续开展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节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疝气等孤残儿童医疗救治项目,提升孤残儿医疗救助水平。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落实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

第四节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改造、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形式,把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加大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力度。统筹改造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旧房等各类棚户区以及城中村,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到2020年实现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100万套、改善280万以上人口居住条件。

第五节 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加快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完善自治区大集中系统平台,实现与其它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推动各领域应用系统建设,推进建设“内蒙古12333”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婚姻、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章 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核心,加快健康内蒙古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广全民健身,切实保障居民健康。

第一节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健全重大疾病防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采供血、健康教育等机构建设,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增加服务项目,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提升精神卫生、妇幼保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等服务水平。加大对重大、新发、输入性和不明原因传染病控制力度,积极预防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提高公共卫生预测预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和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到202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左右,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控制在13‰、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6/10万以下。

第二节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编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巩固以旗县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向农村牧区流动。加强区域医疗中心、盟市医院、专科医院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多点执业,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格局。推动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精神心理等学科建设,提升面向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能力。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开展家庭医生制度试点,探索家庭医生首诊制和医保按服务人口付费的有效方式。推进全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实现多部门、多领域、多层级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借助京蒙医疗卫生合作平台,提高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20年每千人口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张,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达到2.5人。

第三节 大力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

坚持蒙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和《扶持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加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及设备的标准化建设力度,加强蒙医药中医药专业人员培养,丰富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内容,形成以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各级医疗机构为载体的多层次蒙医药中医药医疗服务网络。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国家和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名医工作室建设,推进蒙医中医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建立蒙医中医“治未病”中心,构建集预防、治疗、康复、养生保健、心身医学、老年养护、健康旅游为一体的蒙医药中医药预防治疗保健服务模式。推进蒙药新药开发研究和蒙药剂型改革,建设国家蒙药临床研究基地、蒙药制剂中心、道地蒙药中药种植基地和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做好特色技术、疗法、方药等挖掘整理及研究应用,推动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继续支持蒙医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加强蒙医药中医药教学机构和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蒙医药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专业学位衔接试点。促进各级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残疾人康复、旅游、文化等机构的合作,推动蒙医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远程会诊,推进“互联网+蒙医中医医疗”发展,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对外交流。

第四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健全补偿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和疾病救助制度。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理顺药品价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节 增强公民体质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空置场所,新增一批便民利民的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体育锻炼设施,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楼人均室内体育设施不低于0.1平方米、人均室外体育设施不低于0.3平方米。推进实施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加快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体育资源的社会共享,缩小体育设施公共服务活动的半径,打造10分钟健身圈。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进专业、业余体育赛事发展。做好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开展校园足球、社区足球和职工足球活动。办好全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和十四届全运会。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总人口比重达到42%左右,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0%。

第三十七章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优化人口结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老年人,提高养老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一节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适时研究出台新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五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健康教育、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等服务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农村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提高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注重家庭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预期到2020年全区总人口达到2660万人左右,人口出生性别比控制在107:100。

第二节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儿童社会行为教育,注重儿童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和良好性格的培养。加强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在所有盟市和50%旗县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90%的城乡社区建立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第三节 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

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投入力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拓展服务空间。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适时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效能。实施“一对一”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攻坚工程。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增收相结合。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确保到2020年残疾人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第四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大型居住区养老配套设施,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内容,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需求。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实现养老服务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援助、临终关怀等方面延伸。积极探索异地养老等新机制。逐步建立老年护理制度,提高对“空巢老人”和特困老人的服务水平。合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促进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稳步提高养老保障和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建立高龄、失能老人福利津贴制度,发展普惠性的老年健康医疗福利,推进“12349”为老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继续发展老年教育,增加老年活动场所和文体设施,支持老年文体团队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60张。

第九篇 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第三十八章 建设法治内蒙古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区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边疆安全稳定,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进程。

第一节 推进科学立法

坚持立法先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积极推进创制性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推动出台配套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好地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节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促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严格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第三节 建设民主法治社会

坚持以法治方式来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实现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体系。

第四节 扎实推进廉政建设

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加快推进源头防腐。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完善相关法纪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九章 建设平安内蒙古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一节 维护边疆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

围绕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加强国家安全力量和手段建设,完善情报侦察工作体系,建立军地情报协作机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始终把握对敌斗争主动权,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巩固思想阵地、文化阵地、网络阵地,做实争取人心、凝聚人心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重点管控措施,加强“大情报”平台建设。推进应急处突力量和装备、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及警务保障能力建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事件、规模性非法聚集事件和各类暴力恐怖案件。加强政法综治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基层政权保障能力,推动各项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规范化管理,夯实基层政权建设基础。加强边境地区管理,继续推进爱民固边战略和草原110边境防控体系建设,改善边境地区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管边控边能力。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

第二节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以信息化为支撑,持续推进平安内蒙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基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控工作,打造网上网下一体化作战的打防控综合治理模式,严密防范、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有效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共同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整顿规范经济秩序,确保经济安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增强基层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和农村牧区网格化管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抓好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深化平安乡村、平安社区、平安校园、平安单位、平安矿区等系列创建活动,不断拓展创建领域、丰富创建内涵、创新创建形式、提高创建时效,营造全社会共创平安、共享平安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局面。

第三节 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全面推行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畅通有序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完善大调解体系建设,构建信访、调解、综治“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群体性事件,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社会运行预测、监测和分析,重点防范和化解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靠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维护相应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节 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健全安全评审制度,完善预警应急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在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实行安全生产配套设施与新建工程和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制定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法律法规,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加大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撑建设力度,实施科学监管、智慧监管,全面开展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安全评价,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防范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实施食品药品全程可追溯监管,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体系。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和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强化自然灾害的预防、宣传、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整合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与减灾能力信息资源,完善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上报和发布制度。加强旱灾、洪灾、雪灾、沙尘暴、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病虫鼠害、野生动物疫病等灾害防治,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健全应急联动指挥和应急保障体系。围绕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重要环节,加强应急平台、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产业等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食品药品、气象、地震、人防、防洪抗旱、防灾减灾等领域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影响。重点防控财政、金融、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粮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完善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公共安全知识科普宣教工作,推动应急处置工作与源头防范、舆论引导相结合,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第五节 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增加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深度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践行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理念,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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