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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三五规划:有序推进呼伦贝尔、锡林郭勒、鄂尔多斯三大煤电基地大型坑口燃煤电站群建设(全文)

2016-03-24 09: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坑口电站燃煤电站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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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培育和壮大文化产业

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等资源,重点发展以草原文化为核心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呼包鄂、锡赤通文化产业富集区,实现差异化发展,重点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等地区建设文化创意中心。

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大做强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微电影、微视频、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积极拓展基于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的文化业态,促进文化与旅游、科技、金融、互联网、创意设计、制造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大力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完善内部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符合国家政策的文化产业领域,推进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鼓励文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和上市融资,不断做大做强骨干文化企业和做优做活中小微文化企业。

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和投资力度,落实重点文化企业在2020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等政策。设立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金融和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产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文化市场监督和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文化产权、版权交易市场和文化中介组织建设,加强文化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着力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扩大文化消费。加快文化人才培育与引进。加强文化品牌策划营销。健全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创新文艺评价激励机制。

推进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扶持和引进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建立完善文化产业项目库。实施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创意文化街区、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实施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形成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群。到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左右,推动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第二十三章 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任务,鼓励引导驻区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第一节 建立军民融合体制机制

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建立自治区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完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监督评估的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应战应急一体化动员体制,完善自治区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积极推进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立法进程。加强边防管控体系建设,构建集信息共享、指挥控制于一体的军警民联防指挥体系。

第二节 推动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社会生产寓军于民、人才培养军民互促、基础建设平战结合、综合保障军民一体,制定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专项规划。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队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社会化、国防动员应急功能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天领域、网络信息领域、战场投送能力建设、信息化能力建设、综合保障能力建设、人民防空建设、战场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深化军工企业改革,推动军品能力结构调整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军民技术互动、能力互补、信息互通。依托一机、北重集团等军工产业集群,加强包头等军民融合示范产业园区建设,发挥军工企业技术、资金优势,深化与大型军工企业合作,引进一批在军品转民用、战时应急等领域的高端项目,推动特种车辆、应急装备等重点项目实施。提高应战资源与应急资源共享范围和程度,发挥国防动员系统应用功能,强化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保障能力,增强国防动员应急能力。抓好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边防战场和边防信息化等基础建设,增强军需物资生产、储备和供应保障能力,提高军民融合综合保障效益。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和职工安置等方面政策,做好双拥共建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团结。

第六篇 坚持绿色发展 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四章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

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引导资源要素按照主体功能区优化配置,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

第一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引导各类生产要素按照主体功能优化配置,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牧业向生产条件较好地区集中,促进城乡、区域以及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进形成主体功能清晰明确、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布局。

第二节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科学划定基本草原、耕地、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守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开展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区设立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等国家公园。

第三节 实施分类调控政策

全面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意见,实施分类指导的产业政策,按照各类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的专项规划进行产业布局和建设,限制开发区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逐步退出、关闭或迁移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发展方向的产业。健全公共财政政策和投资政策,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标准,制定实施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实施集中投入的生态、农业政策,确保政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建设投资占全区生态建设总投资60%以上,政府对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重点产粮乡镇的农业建设投资占全区农业建设总投资60%以上。根据不同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建设用地、节能减排和水资源配置指标分配政策。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引导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加快转移。建立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情况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调整使用的重要内容。到2020年基本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

第四节 统筹各类主体功能区发展

支持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发展环境,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和人口集聚。鼓励农产品主产区加强耕地保护,调整优化农牧业结构,发展名、优、特、新、专等绿色品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条件下,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适宜产业。开展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探索限制开发区域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到2020年重点开发区域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区的比重达到85%左右,人口占全区的比重达到70%左右;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重点产粮乡镇粮食产量占全区的比重达到75%左右,肉类产量占全区的比重达到55%左右;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6%左右,草原植被盖度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完善补偿机制,全面提升草原、森林、湿地、河流、湖泊、沙漠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一节 加强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加强森林保护建设。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模。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区。充分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继续开展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绿化。创新产权模式,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健全灾害防控、草原生态监测等科技服务体系。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6%左右。

加强沙地沙漠治理。落实全区防沙治沙规划,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推进科尔沁等沙地治理,开展沙漠锁边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控制沙漠化扩展,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

加强水土流失和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现水土保持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推进黄河内蒙古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工程及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工程一期建设,大幅度减少流入黄河泥沙量。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编制实施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加大呼伦湖、达里诺尔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力度。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逐步遏制湖泊湿地面积萎缩、水质恶化趋势。

第二节 维护生物多样性

优化自然保护区网络布局,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合理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建立动物、植物基因库,加强动植物救护与繁育,保护濒危物种,防止物种消失。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开展多种形式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到2020年实现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奖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以草原、森林、河流等为重点,推动国家构建和完善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草原生态补奖机制,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动态调整机制,扩大覆盖面。研究建立地区间、流域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全区草原生态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态脆弱区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章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能源资源和废弃物产生,扭转和遏制“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发展模式和资源利用方式,在工业、农牧业、服务业各产业,城市、园区、企业各层面,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动全社会循环发展。

第一节 加快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推行循环型工业发展,推进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鼓励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污染集中治理。推进循环型农牧业发展,加强农作物秸秆、农田残膜和灌溉器材、林木废弃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形成农林牧业共生、三次产业联动、农工社产业复合发展的循环型生态农牧业产业体系。推进循环型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大力推动交通运输多式联运、低碳发展,实行“减量化”运输。推动旅游、通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绿色化。

第二节 健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加强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等传统再生资源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加快“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建设,培育龙头回收企业,形成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较高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典型模式。

第三节 倡导绿色消费模式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引导节约消费、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能源,支持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建设,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省地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政府机构带头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比重。

第二十七章 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实行资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第一节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着力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落实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将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和强度下降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区。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量;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着力削减能耗存量,拓展用能空间。

强化重点领域节能降耗。进一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工业能效升级计划和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开展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加快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主动控制碳排放,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组织实施近零排放区示范工程,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

创新节能降碳体制机制。修订完善自治区既有能耗限额标准,加快制定新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市场化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健全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强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任务,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

第二节 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建立水资源红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落实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制要求。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农业节水,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和雨养农业,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农业退耕、休耕等措施,全方位推进农业节水。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积极开发利用中水、矿井水、矿坑疏干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加强城镇节水,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和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再生水处理厂和管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水收集利用,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健全完善节约用水政策机制。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沿黄地区水权置换,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节水标准体系,探索节水技术创新机制。

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20%。

第三节 实行土地利用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实施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产业建设用地增量、民生及基础设施用地应保尽保的土地利用政策,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有效利用,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建设用地空间,调整建设用地结构,降低农村建设用地比例,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新增建设用地比例。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章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一节 严格污染物源头控制

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发挥规划环评战略引领作用,强化环境保护源头控制和综合管理,把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承载力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削减污染物总量。用总量红线来调控开发强度和规模,通过总量减排腾出环境容量。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建立新(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机制。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有序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重污染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既有污染物消纳水平。

推进实施过程减排。发挥环评源头控制作用,强化环境准入,用准入红线推动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化改造。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实现生产过程达标排放。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杜绝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将细颗粒物环境质量指标纳入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减排和细颗粒物环境质量约束性目标任务。

第二节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推进乌海及周边小三角地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工程减排,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全面改造燃煤锅炉,加强烟气治理,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城市扬尘、餐饮业污染。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到2020年12个盟市细颗粒物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考核目标控制要求,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加强水污染防治。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建立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严格入河(湖)排污管理,实行重点流域水污染联控共治,加强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治理。全面控制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源污染物排放。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全面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全区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其中黄河、西辽河、嫩江重点流域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65%、79%、70%,设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3%,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重点治理基本农田、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健康,强化农畜产品土壤污染预警。加大农业面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现化肥施用量零增长,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到2020年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区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实行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继续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城以上城镇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大噪声源监管力度,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扩大达标功能区面积。实施声功能区优化行动计划,加强固定源噪声治理。推进机动车、餐饮娱乐噪声治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隔音屏障,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加强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加强放射源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确保核与放射性环境安全。

第三节 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环境安全隐患。到2020年全面建成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全面得到解决,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全面达到“边开采边治理”目标,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第四节 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实行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水陆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和大气污染联控协作机制,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管理模式。推进市场机制减排,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环保督察巡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公治体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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