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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全文)

2016-04-15 08: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十三五规划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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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节 打造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新平台

拓宽国际合作领域。以全球资源大国和周边国家为重点,推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与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土地管理合作力度,借鉴调查评价、空间规划、国土整治、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扩大地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基础地学、岩溶、地球化学以及世界地质公园等领域的合作。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业合作交流平台。积极推进有关国际组织、研究中心落户中国。

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在深海、深地、深空、深蓝、极地等领域参与发起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快推动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探开发高新技术、装备和标准规范对外输出。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研究和转化应用。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交流。培养推送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科技人才牵头承担或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支持科技人员因公出访开展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节 加强海洋资源合作开发

优化海洋开发合作环境。加快建立海上安全预警体系、应急体系、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强化对我主张管辖海域、岛礁的巡航管辖,适时启动有关争议海域划界谈判。加快选划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并实施日常保护与监管。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地质调查计划,切实提高国际海底新资源开发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执法工作。制定海上安全战略,提高海上维权力量,确保海上通道安全。

深入推进海洋国际交流。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参与沿线重要港口建设与经营,推动共建临港产业集聚区,搭建海外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平台。继续深化与周边和南太平洋等国家合作,巩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良好关系,不断加强与海洋大国、海洋强国的对话交流。提升南北极科学考察特别是南北极大洋区域科学考察能力,拓展极地考查范围。开展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与开发,不断增强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七章 以共享实现国土资源惠民服务新成效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国土资源共建共治共享模式,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维护群众资产权益,在完善资源收益分配中合理提高群众收益水平,在脱贫攻坚中增加国土资源扶持政策“含金量”,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节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树立和强化资源惠民服务意识,把维护群众权益摆在国土资源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不动产及自然资源产权体系研究,系统梳理不动产及自然资源产权类型、内容及边界,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和实现方式,丰富用益物权权能,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地役权的地位,积极推进研究成果转化。推动建立国土资源领域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实质性化解纠纷,保障群众合法利益诉求。以打造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为目标,加强信访工作。

完善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总结推广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方式和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并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对于规划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矿产地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节 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求。帮助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扶贫开发用地需要。继续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拓展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力度,增减挂钩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对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贫困老区,允许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增加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扶贫。

加大贫困地区重点扶持力度。坚持资源开发与扶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旅游、矿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实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支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使贫困地区更多分享开发收益,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土地资产收益扶持制度,通过土地托管等形式,让贫困人口分享更多资产收益。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做好部定点扶贫和乌蒙山片区联系工作。加大智力投入,推进干部双向挂职扶贫。

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在保证农民生计的前提下,逐步将25°以上不适宜耕种的陡坡耕地退出基本农田,支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加大对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支持力度。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节 加强地质灾害与海洋灾害防治

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完善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网络体系,提升县级防御能力。建设基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完善市、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体系。

强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提升三峡库区、西南山区、地震灾区等重点地区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能力,推进重点省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加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开展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示范。

深化海洋防灾减灾与环境监测。完善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海洋预报减灾管理体系。加强海洋观测设施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布局,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能力,提升海洋环境预报警报服务水平。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推进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重点防御区划定和管理。实施面向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监督通报制度和面向公众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监视监测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强化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监测与评价,提高溢油事故应急能力。

图5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示意图

第三十二节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

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持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严格财政出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服务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展重要经济区1∶25万综合地质调查、重要城镇规划区和重大工程建设区1∶5万基础地质和水工环地质环境调查,开展重大环境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完善地质环境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管辖海域1∶10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成果集成,完成重点海域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开展大中比例尺重要经济区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以及农业地质调查和旅游地质调查。

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社会化服务。开展国家基础地学数据更新与集成,适时更新一批中比例尺国际分幅地质图件。开展地质大数据与信息服务,形成系列公益性地质信息产品,建立和完善国家地质数据库体系,建成国家地质信息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节 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

做好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善技术规程与标准,优化工作流程与方法,规范地类变更流量审查。定期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特定区域及专项用地开发利用条件调查与分析。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适时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全面更新调查评价。开展年度全覆盖土地遥感监测,全面掌握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开展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对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等随时随机监测,提高应急监测能力。适时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充分应用先进技术,查清全国城乡各类土地利用、权属、质量等状况。

加强土地调查监测成果集成与共享。深化土地调查监测成果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和土地督察等环节的基础应用,提升业务支撑和监管服务能力。促进多部门调查监测成果整合,加快成果开放共享。加大土地调查监测成果公开力度,分阶段发布主要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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