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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全文)

2016-04-15 08: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十三五规划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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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工程,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在全国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加强海域海岸带及海岛保护性建设。加强海岸带修复治理,实施岸滩整治、海湾治理和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整治和修复的海岸线不少于2000公里。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推进功能退化地区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恢复海湾、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加强对重大海洋工程特别是围填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临港工业集中区和重大海洋工程施工过程实施严格的环境监控。重点推进有居民海岛、拟开发海岛与偏远海岛基础设施改善与环境整治,开展重要生态功能海岛修复和恢复,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开展海岛监视监测,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开展“蓝色海湾”整治工程,通过对受损沙滩区域及侵蚀海岸进行修复,保持沙滩相对稳定,防止海岸侵蚀和海洋自然灾害,拓展公众亲水空间;通过对影响海域正常使用、损害海岸健康的海堤、废置堤坝、围塘、海洋工程垃圾和废弃物等进行拆除,开展清淤疏浚,增加水域面积,恢复和增加海湾纳潮量,实现“退堤还海”、“退养还滩”,增强河流泄洪和海域水体交换能力,提升海域海岸带开发的空间潜力,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总体目标。

加强海洋污染治理。切实加强陆海污染源头联防联治,严格监管入海排污口。在大连湾等地区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实施海上排污许可制度。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合理控制海水养殖规模。加快污染海域生态修复,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目标衔接,强化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专栏8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一)蓝色海湾整治

在胶州湾、辽东湾、渤海湾、杭州湾、厦门湾、北部湾等开展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增加人造沙质岸线,恢复自然岸线、海岸原生风貌景观,在辽东湾、渤海湾等围填海区域开展补偿性环境整治和人工湿地建设。

(二)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

统筹规划国家海洋观(监)测网布局,推进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和海外观(监)测站点建设,逐步形成全球海洋立体观(监)测系统,加强对海洋生态、洋流、海洋气象等观测研究。

第二十三节 推进国土综合整治

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重点在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和海岸带及海岛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修复国土功能。城市化地区,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特色风貌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地区,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矿产开发集中区,综合运用土地和矿业政策,推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海岸带和海岛地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生态岛礁工程,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

加快推进损毁土地复垦利用。开展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明确复垦主体,落实复垦义务,加强复垦监管。加大投入力度,出台支持政策,推行多元投入模式,鼓励各方开展损毁土地复垦利用。

专栏9 土地整治工程

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为抓手,建设116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500个高标准农田示范县、生态良田示范县和国土综合整治示范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和损毁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矿区环境、农田景观治理恢复和水环境保护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

第二十四节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

分类推进地质环境保护。编制保护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地质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古生物化石、特殊地形地貌景观保护。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相关体制建设,积极推动将地质遗迹保护区、矿业遗迹地等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防治过量开采和污染。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和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第三方治理。强化矿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强化科技支撑。加大采矿塌陷地治理力度,出台鼓励治理恢复的用地政策。

专栏10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一)国家地下水监测

完善现有网络体系,建立覆盖全国有效控制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新建2万个地下水监测站点,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2万套。

(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重点解决矿山地面塌陷、地下水破坏和土地损毁等地质环境问题。

(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采煤沉陷区详细调查,系统查明采煤沉陷区的分布、规模、塌陷程度和危害,提出分类治理对策措施,探索采煤沉陷区治理长效机制。

图4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示意图

第六章 以开放拓展国土资源合作发展新空间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切实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升参与全球矿业治理能力,优化海洋开发合作环境,推进双向开放,促进引进来走出去协调发展。

第二十五节 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业合作

搭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平台。实施“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加强周边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实施全球矿产资源地球化学和遥感调查,完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为我国及相关国家政策制定和企业投资决策提供有效服务。以油气、铀、铁、铜、铝等我国紧缺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合作开展我国及沿线国家成矿规律研究和潜力评价。充分发挥各方在资源、资金、产业、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互补优势与合作潜力,搭建矿业合作平台。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外向型产业发展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共赢。发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撑服务作用,促进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矿业投资合作。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我国先进的数字地质调查技术、地球化学填图、卫星遥感与北斗应用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共建地学领域联合实验室,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推动当地矿业体系建设和矿业经济发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资源和产业链合作,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与中亚、南亚等资源丰富国家和地区共同开展资源调查评价、矿业风险监测评价,以矿产资源开发为纽带,构建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六节 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

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开展境外地质调查与形势分析,加强法律制度、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收集研究,推进境外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参与优质矿业资产国际并购,增强安全高效利用境外资源能力。充分利用资源开发、产业转移、市场建设等多种方式,以东盟、非洲、中东、拉丁美洲、加拿大等地区为重点,推进油气等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合作。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制定和完善有效利用外资参与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审批通道,鼓励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矿山尾矿利用和矿山生态治理恢复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引入先进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提升矿业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推动落实生效后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暂停新设汞矿矿业权和关闭汞矿矿山等承诺。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介入矿产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谈判修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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