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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贵州省推动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

2016-06-24 14:3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火电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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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后方可投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严查违法违规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生产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机制,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建,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明察暗访,并严肃问责。(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制定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劳动、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减层缩链、减人提效。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支持国有煤矿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为传统煤炭产业减少富余人员、拓展新的就业渠道。(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指导企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201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安置国有企业职工2万人左右,其中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退出职工121万人。各煤矿企业(集团)要加大实施内部分流和吸纳兼并重组原企业职工,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一次性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由当地人社部门牵头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进行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以毕水兴煤炭资源富集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煤化工产业项目,建成一批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加快建成黔西县黔希煤制乙二醇等项目。积极推进织金煤制烯烃及煤制天然气、毕节煤制清洁燃料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一)建立煤电联动机制。鼓励以“煤控电、煤参电、电参煤”等多种模式开展煤电联营。建立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燃煤电厂与煤矿企业煤电联动机制。在毕节市、六盘水市开展电煤成本政府指导价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行。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十二)加快煤炭运输通道建设。加强矿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东西贯通、南北衔接的煤炭集、疏、运系统,加快推进全省所有矿区道路与煤炭外运通道公路、铁路、水路有效衔接。鼓励煤矿与用煤大户建设长距离皮带、管道运煤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推进煤炭开采领域科技攻关。完善我省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广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以西南地区煤矿瓦斯防治工程研究中心、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省煤田地质局等为平台,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机构和人才。“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开发数字矿山信息平台、薄煤层及中厚煤层智能化工作面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综合机械化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煤炭地下气化实验、煤层气地面抽采等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四)建设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2018年前建成贵州省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业经济运行、电网调度、电力交易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全省能源系统运行调度、监测分析、技术创新和综合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

(十五)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2016年底前制定我省矿区综合治理规划。按照综合规划、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盘县、水城、兴仁等采煤沉陷区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搬迁安置、生态修复、土地复垦、造林绿化等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重点改善采煤沉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新型现代化小城镇或新社区。(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三、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省生产煤矿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州)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七)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矿权,暂停探矿权转采矿权。未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采矿权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八)加强社会保障衔接。认真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退出煤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资金奖补政策。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工伤人员,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十九)分离办社会职能。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国有煤矿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供水、供热、供电和物业)等社会职能逐步分离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市(州)要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社会职能。(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二十)加强企业管理。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与绩效挂钩考核,实现职工薪酬能高能低。激励员工通过创新创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增效和个人增收。转变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重点优化对人、财、物、产品等资源的综合管理,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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