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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大汇总!(1-9月)

2016-09-29 11: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站充换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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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9月20日,浙江省发布了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充电桩按照不低于内部停车位数量30%比例建设。

(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五)既有住宅、单位办公场所通过改造,逐步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

杭州出台《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新疆

新疆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9月20日,新疆自治区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规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一是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明确了充电设施的概念、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和运营主体专业化;建立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为了响应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便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将项目审批权限放到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是建立自治区运营商管理目录。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提交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运营商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运营商将纳入管理目录。

广东省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

2016年9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根据该办法,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桩(站)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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