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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圆桌·去产能篇丨扎扎实实化解煤电、煤炭过剩产能

2017-03-09 13:45来源:中国电力报关键词:煤电行业煤炭企业两会聚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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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在去产能过程中,法治化就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针对钢铁、煤炭等产业的生产活动、产品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环保、能耗等方面要制定相关标准。在去产能过程中,无论是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市场行为,还是考核、监管等政府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严格执行《破产法》,使产能过剩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破产,从法律层面解决长期积累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良资产处置等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关系,避免政府通过行政指令或企业通过行业协会限制产品价格、产量。

卜昌森: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今后几年,去产能将进入攻坚期,要出台相应政策,搞好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在引导去产能煤矿退出、去产能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置等方面明确政策措施。同时,建议制定国有煤炭企业富余人员向民营煤矿转移的支持政策,努力搭建服务外部市场的平台,采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托管运营等模式,组团劳务输出助员工再就业。刘志彪: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

建立产能竞争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在“去产能”中减少行政干预、避免误伤高效率民营企业的好做法。具体来说,可以把落后产能分为三种,并分类施策。一是在技术层面,落后产能是指以落后技术和工艺装备为基础的生产能力。这部分产能虽然技术落后,却可能存在客观的市场需求。二是在市场层面,落后产能是指丧失了竞争力的生产能力。这类企业会被市场自然淘汰,无须担心。需要关注的是丧失了竞争力的国有企业难以自动退出的问题。三是在政策层面,落后产能是指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不达标、有安全隐患的生产能力,这部分产能不能让其存活下去。

对前两类落后产能,应该全部交给企业和市场调节,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简单地让其死亡。而对第三种落后产能,政府应通过提高环保、能耗等准入门槛来完成淘汰目标。加强规则意识,减少计划意识;加强选择意识,减少指令意识,这是良性产能治理的要件。

张晓强:全国政协委员

去产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债务问题,国务院关于去杠杆的综合文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债转股。但债转股要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而不是简单卸包袱,把包袱甩给银行。同时,债转股并非去杠杆的唯一途径,还有兼并重组、破产重组等手段,解决债务问题要综合推进。

冯跃:全国人大代表、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应加快建立完善煤矿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制定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落后产能标准。通过提高环保标准、市场准入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强化监管,真正把资源储量少、赋存条件差、安全生产无保障、扭亏无望的僵尸煤矿淘汰掉,把安全、高产、高效和综合利用好的煤矿留下来。

尽快研究制定股份制煤矿产能退出专项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厘清股份制煤矿股东责任义务,债权处理原则,完善债务分割的具体办法,健全完善补偿机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借鉴国外好的去产能做法,总结上一轮煤矿兼并重组经验,认真研究完善去产能补偿机制和优惠政策,切实提升去产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统筹:彭源长 王怡 执行:莫非 徐秋玲 郑露珍)

原标题:两会圆桌·去产能篇|扎扎实实化解过剩产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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