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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已完成整改任务313项

2018-09-28 15:08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燃煤机组煤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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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晋中市太榆退水渠、潇河等河流污染问题突出,修文工业基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建成,督察时仍未完成。晋中市区每天约1.5万吨污水由榆太退水渠排入汾河,平遥、太谷两县每天约7000余吨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汾河。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整治黑臭水体。晋中市采取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渠道清淤等措施,对太榆退水渠、潇河沿线等黑臭水体进行治理,目前基本完成。

(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晋中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临时移动式污水处理站(8×200吨/日)已建成投运。2017年12月,正阳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已开工;正阳污水处理一厂中水与污水分流以及中水回用工程已完工,实现通水试运行。

(三)治理潇河污染。晋中寿阳县制定了《潇河白马河整治方案》,寿阳县白马河3个移动式污水处理站、寿阳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四)加快工程建设。2018年5月,晋中太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建成运行;8月8日,平遥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1.5万吨/日)已建成调试运行;太谷县和平遥县各建成投运一座移动式应急污水处理站(3000吨/日),对污水收集处理。

三十八、吕梁市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应于2016年10月建成投运,但督察时仍未运行;岚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多次超标排放,对汾河水库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针对岚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3000吨/日)超标排放问题,实施对V型滤池维修和曝气生物滤池改造。2014年4月,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万吨/日)开工建设,2017年7月建成后进水调试,2017年12月投入运行。2018年7月,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稳定达标运行后,污水处理厂一期停运,城区所有生活污水全部由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处理。

三十九、临汾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属于“十二五”流域重点规划项目,但督察时仍未建成;第四污水处理厂、浍河和鄂河水污染治理工程、蒲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项目也未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2017年,临汾市新建污水配套管网101.51公里,雨水管网92.49公里,基本实现了雨污分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25%。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12月底,临汾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临汾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已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服务范围内生活污水量较少,未能满足运行条件,已申请暂缓建设,污水通过管网送至临汾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蒲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已完成。

(三)开展河道清淤治理项目建设。翼城、曲沃、侯马、乡宁四县市开展了浍河、鄂河河道清淤清障工程,2017年至今,共完成浍河和鄂河清淤清障33.3万方,其中浍河30.6万方,鄂河2.7万方。浍河曲沃县东韩断面治理项目已完成截污导流和河道清淤,人工表流生态湿地主体已基本完成。乡宁县鄂河人工生态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已建成。侯马市浍河水质改善与生态治理修复工程一期已完成,二期正在推进。

四十、经初步测算,太原、晋中、吕梁、临汾4市每天尚有20余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汾河,导致汾河9条较大的一级支流中5条水质持续恶化,汾河入黄口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印发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行动计划,要求汾河流域中下游水质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各项重点任务,严控汾河上游流域开发强度,加大汾河中下游流域污染治理投入,强化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目标。太原、晋中、吕梁和临汾4市实施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提高了污水处理能力,改善汾河水质。

(一)太原市:建立太原市汾河入河口登记表,制定《城区段汾河排污口治理实施方案》。太原市城区段入汾河排污口已采取相应措施,污水处理率达94%。北张退水渠和小店南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于2018年8月中旬完成沿线排污口排查,制定截污纳管工程实施方案;实施了42处排污口渠段截污纳管工程、13处小型排污口治理工程;计划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太榆退水渠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新建3座农村污水处理站,其中王吴村的2座污水处理站已处于调试阶段,洛阳村的1座污水处理站正在建设中,预计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清徐县河东北总退水渠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计划在徐沟地区新建一座100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处理厂选址、规划已确定,可研报告通过了专家论证,正在做项目节能评估和环评,计划2019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

上述3个项目预计能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整改。

(二)晋中市:印发《关于对全市现有入河口开展排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汾河流域有关县(市)入河排污口不达标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对水质不合格排污口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排放。目前,晋中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3%,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6.98%。晋中市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平遥县和太谷县应急污水处理站已建成投运;太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8月8日,平遥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已建成调试运行;介休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正在推进;介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正在推进。

(三)临汾市:印发《临汾市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7-2020)》,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先后实施了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目前市区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0%以上。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完成新建污水管网101.5公里、雨水管网100.66公里,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改造92.49公里。2018年1-7月,全市共完成新建污水配套管网83.6公里。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古县、蒲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成投运。

(四)吕梁市:制定《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梁市重点河流水质改善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新建污水管网86.46公里,改造雨污管网56.89公里,13个县(市、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均正常运行。

四十一、桑干河是永定河上游,属海河重要支流,近年来因流域内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桑干河水质严重恶化。同煤集团11个污水治理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但目前仍有8个未完工,导致每天约7.5万吨污水直排十里河等桑干河支流;大同御东污水处理厂2013年投运以来长期超标,每天约4万吨超标污水排入御河;阳高县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超标污水外排白登河;天镇县污水处理厂部分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南洋河。由于各支流大量污水汇入,2016年桑干河山西出境固定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达到74.7毫克/升和6.4毫克/升,比2014年分别上升155%和377%。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明确治理目标任务。2017年8月将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内容全部纳入《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中。省政府以晋政办发〔2017〕95号文件对《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进行了批复。河道整治等8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大同御东污水处理厂2017年实施了大修改造工程,目前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已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阳高县已启用金立洁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厂),外排水已达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已完成扩容工程生化池、二沉池、污泥回流池、加压泵池、粗格栅砼浇筑工程建设,目前正在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预计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天镇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同煤集团8个污水治理项目全部建成投运。中央机厂、晋华宫矿共新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10.1公里;马脊梁矿、燕子山矿、四台矿3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已通水投运;永定庄矿和白洞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全部建成投运,达标排放;同煤集团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包括永定庄矿)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十二、清徐、河津、介休、泽州等地区钢铁、焦化、冶炼等重化企业集中,环境管理粗放,周边环境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清徐县:制定重化工企业园区及周边环境整治方案,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台账,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已基本完成。

(二)河津市:建立工业园区企业台账,对工业园区钢铁行业、焦化行业开展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目前,11家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改造,5家电力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家钢铁企业完成水、气超低排放改造,洗煤厂、高钙灰等行业严格按要求标准进行了治理。

(三)介休市:建立工业园区环保台账,实施重点企业提标改造,取缔周边“散乱污”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

(四)泽州县:对南村、巴公、周村等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排查,建立环境保护台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实施分类处置。泽州县辖区内共有冶炼铸造企业108家,65家采用电炉、气炉,43家采用焦炭冲天炉。43家采用焦炭冲天炉的企业中,6家规模较大、布局分散的企业实施提标提质改造,37家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四十三、朔州等地大量小型煤场,没有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加大扬尘治理。制定《朔州市煤场煤矸石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煤场煤矸石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洗煤厂、小煤场等企业予以取缔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完善防尘设施。在整治过程中,朔州市共排查出小洗煤厂、小煤场432家,取缔373家,完成整改59家。

四十四、定襄县锻造企业露天锻造排放大量黑烟,厂房内烟尘无组织排放突出,群众投诉不断。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制定《定襄县加快锻造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拆除燃煤锻造工业窑炉969台,关停锻造企业147户,改用天然气锻造窑炉505台,彻底解决了排放黑烟的问题。同时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检查执法频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十五、汾河太原市晋源段和小店区段、临汾洪洞段非法采砂对河道破坏严重,虽被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太原市:2017年6月,印发《太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打击汾河晋源区段非法采砂行为的工作方案》《小店区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共清理6处采砂点,对抽砂设备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貌,同时加大宣传、巡查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反弹。

(二)临汾市:2017年6月,印发《临汾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共查处汾河洪洞段非法采砂55起,罚款5.5万元,拆除采砂机具61艘,封存采砂、洗砂设备,恢复河道原貌,设立警示标志。

四十六、晋城、吕梁等地畜禽养殖问题突出,粪便随意堆放、污水直排、气味恶臭,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省农业厅与省环保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管理的通知》,整合中央和省财政各类资金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全面安排和指导。

(一)晋城市: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搬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17年共有80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率由2016年的54%提高到78%,提高了24个百分点,污水直排、气味恶臭等现象得到极大改善。

(二)吕梁市:针对畜禽养殖问题,吕梁市对75户较大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建设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全市累计595户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为78%,完成了整改任务。

四十七、由于煤炭资源长期过度开发,已造成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万余平方公里。尽管山西省出台《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但有关禁止性条款落实不到位。煤炭资源长期过度开发已导致洪山泉、郭庄泉等6个岩溶大泉断流干涸或流量锐减,占到全省19个岩溶大泉近三分之一。洪山泉2000年以前年平均流量约1立方米/秒,但近年来几近断流;郭庄泉2000年以前年平均流量约7立方米/秒,但近年来泉水出流量锐减至约2立方米/秒,绝大部分泉眼已经干涸。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开展泉域保护区内煤矿排查。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了全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及重点保护区范围的拐点坐标地理信息图,根据省国土厅提供的全省煤矿拐点坐标信息,以重点保护区及外推100米影响距离作为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开展了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关系的排查工作;制定了全省岩溶大泉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煤矿分类处置意见。

经排查,涉及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共有50座煤矿,其中45座与泉域重点保护区有重叠,5座与重点保护区外推100米范围有重叠。50座煤矿中,6座已列为去产能关闭矿井,并按照去产能相关政策予以关闭;2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全部重叠,采矿证已注销;2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且吨煤涌水量大于0.6立方米,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40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但吨煤涌水量小于0.6立方米,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此项工作已全部完成。

(二)严格控制取水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域内采矿企业取用水工作的通知》,不批准除生活饮用水外的岩溶地下水开采,严格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审批。

(三)强化重点泉域保护。启动了晋祠、古堆等泉域生态保护工程,晋祠泉水位持续上升,截至2018年9月中旬,距离泉口2.57米,较年初3.86米上升了1.29米,较2014年初的8.78米上升了6.21米,较水位最低时2008年距泉口27.76米上升了25.19米。

四十八、洪山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晋中市13家煤矿,目前仍有旺源、鸿发等6家煤矿在产,其中青云煤矿吨煤排水量达到6.3立方米,水利部门曾要求关停,但地方在煤矿整合过程中仍予以保留。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经核查,13家煤矿中,3家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其余10座煤矿中,8座与泉域重点保护区重叠、2座与重点保护区外推100米影响距离重叠。

(二)实施分类处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洪山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的煤矿实施限采停采或封井等措施。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过期,已列为去产能关闭矿井,并按照去产能相关政策予以关闭。9座采矿证均处于有效期内,批复了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共划定禁采范围8.5077平方公里,占井田面积的18.2%,并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十九、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临汾市4家煤矿,目前团柏煤矿等3家正在生产,1家正在建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省水利厅以晋水资源函〔2012〕914号文件批复其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划定重点保护区内及边界水煤柱为禁采区;汾河河道西岸边以外的1500米为暂不开采区。该矿井已按要求安装矿井水深度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

(二)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99.33%的井田面积在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及外延100米范围内,涌水量达到了2.71立方米/吨,对郭庄泉域水资源破坏严重,省水利厅提出了关闭煤矿的意见,已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巨丰垣煤业有限公司:均为停建矿井,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十、晋祠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16家煤矿,目前西峪煤矿、西山煤电屯兰矿等10家仍在生产,其中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于2016年投产。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依法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在进行泉域范围内煤矿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扣除与重点保护区重叠的井田面积,划定了禁采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

(二)实施分类处置。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举一反三,对排查出的19家与晋祠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重叠的煤矿实施分类处置。截至目前,已关闭矿井1家;西峪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全部重叠,采矿许可证已注销;西山煤电屯兰矿、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等17家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矿井,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严把准入门槛。按照水利部《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除已批准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煤矿项目,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建立长效机制。水利、国土、环保、煤炭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十一、全省共有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46个,其中24个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2013年以来违法新建项目12个。其中,朔州市朔城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富甲工业园区侵占实验区473公顷,且2013年以来违规建设企业6家,在实验区内建设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工程;大同市天马泰山石材、大同县珍国花岗岩石材场等2家采石企业侵占核心区36公顷,乱堆乱弃废渣10万立方米,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灵丘黑鹳省级自然保护区现有14个违法违规项目,其中金鑫选矿厂非法侵占实验区82公顷,部分采矿弃渣随意堆放;灵丘县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石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侵占保护区493公顷,累计开采62万吨,造成生态破坏2.1公顷,乱堆乱弃2.8万立方米废渣,至今未采取生态恢复治理措施。运城市翔泽铜业有限公司在涑水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采铜矿,侵占实验区近20公顷。山西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有采石迹象,矿山开采造成两侧山体大面积破坏,该采矿点侵占保护区缓冲区7.73公顷,破坏林地3.93公顷,破坏河道、耕地、荒地3.8公顷,破坏山体外立面0.96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全面清理整顿。省林业厅牵头,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大检查,并对123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个实地踏查、制定方案、加强督导。其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的2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已全部关停,其中,14个已拆除设施并进行了生态恢复,14个正在按要求拆除设施进行生态恢复。

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废弃渣已生态恢复;大同市天马泰山石材、大同县珍国花岗岩石材场已关停,并生态恢复。

灵丘黑鹳省级自然保护区:14个违法违规项目弃渣随意堆放问题,12个整改事项已经完成整改,并采取了生态恢复措施,1个关停,1个停产。

金鑫选矿厂、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石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家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已完成生态恢复;东河南石灰岭铁矿、秀力铁选有限公司、二岭寺银金多金属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北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营磷厂、晋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个已关闭,已生态恢复;石头门矿泉水厂已拆除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设施。

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已停产。正宇铁选厂已关停。

涑水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对运城市翔泽铜业有限公司省林业厅已下函督办。

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态恢复,其中,绿化损毁面积95%。

省林业厅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问题,通过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另查出各类问题95个,一并参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行整改,95个问题中目前已有49个问题基本完成整改,46个正在按时序进行整改。

(二)加强督查督办。2017年6月起,对全省开展了45个林业自然保护区执法大检查、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违规违法项目巡查督导。2018年3月起,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绿盾2018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整改落实。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山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以核清的全省45个林业类自然保护区矢量化落界成果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准则、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依据,严格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和管理,确保持续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

五十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严重滞后。全省多年高强度、大规模煤炭资源开采造成严重生态问题,但恢复治理不及时,老账未还、又欠新账。全省煤矿采空区面积5000余平方公里,其中沉陷区3000平方公里,目前采空区面积仍以每年80平方公里速度扩大。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未对生态恢复工作做具体部署;2016年出台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中,多项生态恢复治理措施未按期推进;即使到2018年底完成列入计划的59座重点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也仅35%。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组织开展县域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摸清采煤沉陷区情况,编制《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报告》《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图集》《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数据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示范工程。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已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的通知》要求,59个地环治理项目中,2个项目主体完工,核减1个,暂缓治理2个,其他正在加快推进。

五十三、全省煤炭开采产生的煤矸石堆积量已超过10亿吨,占地182平方公里,每年仍以5000万吨的速度增加。全省不少企业存在煤矸石随意倾倒、超高堆放、未及时覆土、生态治理恢复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为了推动煤矸石环境污染治理,全省各地市、部门制定下发一系列工作方案,确保有章可循;开展了煤矸石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严肃依规查处、责令按要求限期整改;开展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通过土地复垦、黄土覆盖、植被绿化等措施,生态治理恢复初见成效;采取煤矸石发电、充填采空区、制造煤矸石烧结砖、煤矸石筑路等方式,加大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力度,提高了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处理,减少煤矸石随意倾倒等问题。

五十四、阳泉、吕梁两市矸石山分别有109座、134座,截至2017年5月,仅有35座和9座完成治理任务。抽查发现,晋能集团保安等3家煤矿、焦煤集团柳湾等3家煤矿的煤矸石乱堆乱弃,违反设计规范超高堆放,特别是柳湾煤矿煤矸石堆放高度超过80米,紧邻公路,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晋能集团张家湾矿等3家煤矸石堆场存在矸石山自燃情况,污染大气环境。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针对反馈问题,阳泉、吕梁、晋能集团、焦煤集团举一反三,开展了矸石山综合治理。

(一)阳泉市:积极推进20个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示范工程,目前20个项目全部完成可研,其中,19个项目开工建设,1个正在积极推进。

(二)吕梁市:印发《吕梁市重点工业固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排查煤矸石产生企业156家,设置煤矸石处置场125座,对存在问题的120座煤矸石处置场提出了分类处置要求。目前,55座煤矸石处置场已完成整治,其余正在治理中。

(三)晋能集团:对矸石裸露以及覆盖不严的区域按规范用黄土进行全面覆盖、夯实,完成了保安等3家煤矿煤矸石乱堆乱弃、张家湾矿等3家煤矿矸石山自燃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山西焦煤集团:围绕柳湾等3家煤矿矸石山乱堆乱弃、违反设计规范超高堆放的问题,积极整改,截至目前,累计削坡20余万立方米,覆土20余万立方米,修缮水泥路近千米,种植各种树木万余棵,已按要求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五十五、山西省现有露天煤矿40余座,存在生态破坏严重、自燃现象多、土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治理标准低、推进慢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山西省对露天煤矿生态破坏、自燃现象、土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各市及相关企业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制度化的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一)忻州市:已完成露天煤矿生态破坏、自燃现状摸底排查,正在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4座自燃区明火点位已全部得到控制。

(二)吕梁市:露天煤矿涉及4户,交口县永兴煤业和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露天煤矿矿山开采生产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对矿区进行了环境治理专项整治,边坡、内外排土场进行土地复垦、植树和草籽的播种,道路进行了硬化;晟凯煤业和山西能源鑫建煤业一直停产,建有全封闭储煤库,运输主干道全部硬化,露天未存放原煤。

(三)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采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2018年计划复垦8706亩,截至目前,已完成复垦土地6706亩。

(四)晋中市:5座露天煤矿应完成复垦面积4333.4公顷,目前已复垦1206.7公顷;加强植树造林工作,推动生态恢复治理。

五十六、忻州市8座露天煤矿在产,其中4座存在自燃现象。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以来,忻州市对辖区内露天煤矿进行摸底排查,对涉及自燃的4家露天煤矿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聘请专家对“火区自燃”问题进行了“把脉会诊”,逐矿制定火区治理方案,采取黄土覆盖、开挖剥离、注浆封堵、绿化复垦等灭火和生态恢复措施。目前,自燃区明火点位已全部得到控制。

五十七、吕梁市交口县共有4座露天煤矿,扬尘治理不到位、生态综合治理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吕梁市交口县4座露天煤矿:晟凯煤业和鑫建煤业处于停产状况,且均建有全封闭储煤库,运输道路全部硬化;永兴煤业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实施了苫盖、洒水、土地复垦、植树、道路硬化等措施,完成了扬尘污染治理,加快了生态综合治理进程。

五十八、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东露天煤矿,厂区内扬尘严重,多处矸石乱堆乱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朔州市对中煤平朔集团东露天煤矿扬尘污染及矸石乱放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增加洒水车作业,抑制作业区爆破、装载及道路运输产生的扬尘;排弃采空区扬尘大或大风天时,停止排弃作业,降低扬尘的产生量。同时,按计划及时对排土、排渣、矸石场进行生态恢复。2017年8月底前对东露天矿矿区裸露矸石、北排土场东侧矸石区域实行黄土覆盖,覆盖面积约9.2万平方米。

五十九、山西省有近3000家非煤矿山,但缺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政策措施,恢复治理难以落到实处。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2017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目前,已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初稿)》,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

六十、一些地方私挖乱采问题较为突出,阳泉市众多企业露天无序开采矾石、石料等,开采面积超过5000亩,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晋中介休市20多家石料企业以及临汾浮山、翼城、襄汾等地铁矿企业大面积开山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太原市慕云山、阳曲县泥屯镇一带采石场大面积开山采石,扬尘问题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省国土厅: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针对私挖乱采砖瓦粘土石料等重点热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全省共排查各类砖瓦粘土、石料厂、搅拌站2207个,其中立案查处213件,罚款67.6万元,扣押违法设备24台,行政拘留4人,刑拘1人,处分3人。

(二)阳泉市:2017年以来,连续组织开展了进一步引深严厉打击非法井工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等十余项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出动巡查1147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38130余人次;巡查历史非法违法采矿坑点及重点热点区域18060余次(个),巡查关闭矿1551余次(座)。行政立案60件,移送公安8起。经排查,因私挖滥采和涉煤涉矿工程毁坏土地共20760亩,目前已经投入资金15789万元,治理9185亩。

(三)晋中市:2017年,介休市责令全市24家石料企业全部停工,编制了《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龙凤镇裸岩边坡生态修复方案》,出台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2017年12月,介休市制定了《绵山山体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2018-2020年度工作计划。今年7月完成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一期工程9月开工,分2年完成生态修复,已将4000万元专项治理修复经费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

(四)临汾市:完成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向财政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塔儿山土地复垦项目和二峰山铁矿采矿沉陷区土地复垦项目,项目设计批复已下达,正在组织施工招标。襄汾县编制《襄陵镇井头村等五处山体生态修复方案》。大邓乡4个生态修复项目(原襄汾县铁矿、四家湾金铜矿、洞沟村、神坡村)已竣工;襄陵镇井头村山体生态修复项目已完成山体排险、削坡、平整等工程,正在进行覆土、绿化和排水渠建设。浮山县对19座铁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矿山企业分年度开展治理恢复工程;开展废弃矿渣调查摸底工作,成立天亿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统筹规划全县废弃矿渣综合治理;实施二峰山铁矿采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已完成项目设计和预算,正在招标项目施工单位。翼城县加大对18座铁矿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管力度,实施塔儿山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835亩,总投资488.29万元,正在招标项目施工单位。

(五)太原市:编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太原市关于市级发证矿山企业环保督查整改实施方案》,采取片区综合治理,明确矿山企业退出时间表,对太原市慕云山2座采石场、阳曲县泥屯镇棋子山13座采石场实施停产整改。积极对2座矿山开展生态恢复治理试点,在原采场上复土,栽植经济林作物,其他矿山正在有序推进。

辽宁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截至目前,《整改方案》58项整改任务中,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

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4次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

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安排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

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在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

辽宁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推动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机遇,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全省人民福祉的迫切需要,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整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结束后,省委立即召开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决定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二)分类梳理分解,落实整改责任。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了辽宁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老问题,也有伴随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有需要长远规划、深入研究的战略问题;既有体制机制不完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和工作力度存在差距问题。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辽宁振兴发展大局,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并筛选出18项典型问题,由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以上率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整改工作。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领域环保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整改工作强大合力,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实施台账管理,精准对标整改。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责任单位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整改主体责任,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将辽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提标改造、水质恶化、污水排海等水污染防治问题,以及违法毁林、沿海石化环境风险、重金属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等问题整改工作扩大至全省范围,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全省14个市和36个省直部门建立了整改工作台账,认领了486项整改事项,严格对账整改、按月报账,完成整改、对账销号。

(四)加强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按照“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的原则,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2018年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挂帅推动整改任务的省领导同志汇报了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陈求发、唐一军同志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整改工作要求。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汇总了13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对33项整改任务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整改任务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下发107个督办单。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截至目前,“一台一报一网”已连续44周播发整改消息,辽宁广播电视台播送新闻报道80条,时长大约180分钟,辽宁日报报道104条,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环保督察整改专栏135条,微信、微博70余篇。同时,全省14个地市和有整改任务的省直部门,也加强整改工作宣传,基本做到了全覆盖。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先后召开10多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0多次研究部署和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于贯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分享体制的通知》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构建“党政同责、政府全面负责、环保统一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全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格局,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深入实施《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分值和权重,2017年设置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指标34项,占考核指标总数的7.6%。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结合落实《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对各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2017年以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以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管网建设、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畜禽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以煤改气(电)、拆除燃煤小锅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在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以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为重点,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生态村镇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领域、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工业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攻克关键技术208项,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7.5件,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20%。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80家,高端装备制造业占比达到18%,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3.2%。

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省政府与各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清理“地条钢”生产企业66户,关闭退出小煤矿185处、化解产能102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22万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10.5万千瓦。

努力调整能源结构,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完成了对340家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推进绿色交通示范省建设,2017年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504辆,合计拥有13668辆,占城市公交车总数的73.7%,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出租车5817辆,合计拥有59238辆,占城市出租车总数的98.8%。201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下降。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按照《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面实施环境保护“五大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强力推进蓝天工程。紧紧扭住拆除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禁烧重点任务不放松,推进雾霾治理。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开展联合督查和流动巡查,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效管控秸秆焚烧污染。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巡查运输车辆防尘苫盖,检查各堆场、料场抑尘措施,防控扬尘污染。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共有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完成了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全省大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5.8%,高于国家下达指标1.3个百分点。

全力实施碧水工程。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全省8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中,74个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个正在建设,2个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开展了全省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2016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地下水部分中期评估和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工作。制定了《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68个中,整治完成65个。制定了《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对17条超标河流实施“一河一策”和“一图一案”,通过截流、清淤、治污、生态治理等措施,努力消除劣V类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提标改造的5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38座。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全省70条黑臭水体,启动59条,目前有18条通过了国家专项督查检查。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

深入实施青山工程。省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经营措施,规范了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程序。以辽西北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了征占、利用沼泽湿地的行政许可申报要求,规范了沼泽湿地的征占利用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针对盗伐滥伐天然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开展春季和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战果。

有序推进净土工程。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细化工作目标和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安排了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全省共布设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点位1.8万余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启动了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了3266块需要调查的污染地块。组织有关部门对3宗污染地块进行了调查整改,对其中1宗地块开展了专项检查,促其加快污染调查和治理整改。

大力推进农村环保工程。2017年,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强力推进以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畜牧业工作。2017年,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省级继续扶持的200个规模养殖场实施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沈阳、大连等13个市完成了(1:1万)生态红线落地对接工作,盘锦市大洼县(区)被评为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县。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结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排查了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按照“一报告、三不批”的原则,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针对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企业问题,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修复。在实施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基础上,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保护区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体制机制和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组织实施盘锦、锦州“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采取退养还滩、退养还湿、整治岸线等措施,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确保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逐步恢复。完成兴城河口湿地综合整治工程,修复滨海湿地170公顷,实施岸线整治和建设生态廊道3100米。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案件查处,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6991件群众信访投诉案件,已办结6591件,办结率94%。其中,昌图县兴旺屠宰厂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60吨/日),葫芦岛市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全部停产整治,阜新市查封了氟化工产业园区内产生异味气体的达得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硫醇尾气吸收装置。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6月以来,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下水环境保护、砖瓦行业、火电、造纸行业、燃煤供暖锅炉及料场堆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十余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高压的执法态势。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阳、大连、鞍山等市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省政府成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察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按照《辽宁省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完成火电、水泥等14个行业457家重点企业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统计、环境税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迅速开展督察整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对照《整改方案》,截至目前,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具体整改情况详见附件)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二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三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四是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以辽东湾、辽河口为整治重点,全面实施入海污染源整治,控制入海排污总量,推进生态修复。五是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强水源水、出场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六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开展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同时,着力推进碧水工程、净土工程,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将坚持源头防治,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能,增加新的增长动能;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调整农业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二)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格对照整改措施清单和时间节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对镁砂行业污染整治等区域性环境问题,提高标准,深化整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认真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切实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积极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在2018年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四)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覆盖,全面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果。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理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资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改革,理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体制,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使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立足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把督察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整改中的好思路、好措施,进一步总结提升,转化为务实管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特别是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2018年9月,收到《关于商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2017﹞77号)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陈求发、唐一军同志批示要求,制定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调度推进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每周听取推进情况汇报。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督办调度制度,紧盯国家环保督察办指出的问题,督促各相关地区限期完成整改,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压茬推进。目前,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正按照要求,抓紧实施整改。

附件: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附件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反馈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自身找原因、从工作中找不足,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日程,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全省上下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老工业新一轮全面振兴而奋斗。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8年重点学习内容安排建议,设立“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思想”“学习领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主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培训的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加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论学习;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省委组织部与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干部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青年干部、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动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辽宁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注重选拔任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切实解决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2018年,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还设置了全面取缔县域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等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环保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切实发挥工作实绩考核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对因环保问题被约谈、问责处理的情况进行备案存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在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在做到自身守土有责负责尽责的同时,带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投身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2017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辽宁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中央环保督察情况的报告。

(二)反馈问题:2013年、2014年省委常委会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议题。2015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上投入精力有限,统筹协调不够,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大。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省委确定凡涉及生态环保重大问题随时上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召开10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2017年7月18日,省委十二届第3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省政府党组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7月31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1日,省委十二届第4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1月23日,省委十二届第5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2月13日,省委召开全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2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3月2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度各市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结果》。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梳理总结了各项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对下步整改工作提出了要求。5月17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9月8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汇报,审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试行)》。

省政府常务会议21次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6月21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通报的贯彻落实意见》。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听取省环保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的汇报。7月5日,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和黄标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8月1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41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保达标企业帮扶工作汇报。8月9日,省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六个突出问题等有关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8月19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汇报。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8月31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汇报。9月16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通则》《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9月23日,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资金分配方案。11月16日,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1月29日,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12月13日,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听取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2017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018年2月23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及目标任务分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被列入专项行动之一。5月3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听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改善人居环境情况汇报。6月2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制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汇报。7月1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7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进“厕所革命”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8月3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9月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听取我省水污染防治、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7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对环保工作进行讲评,部署下半年工作。9月17日,辽宁省召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会议内容,将经济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研究,协同推进发展。10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听取各市市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秋冬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作进行点评部署,提出相应要求。

全省各县市区普遍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督办制度,确保重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快速推进。建立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严肃责任追究,既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又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反馈问题: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提出实施方案,但辽宁省直至2017年4月才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导致各项工作明显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会议或出台的政策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并结合辽宁实际,三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了《辽宁省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方案》,编制了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印发了《辽宁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全省150户重点碳排放企业进行了核查和复查,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出台了《盘锦辽东湾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辽宁省“十三五”秸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辽宁省“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围绕《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辽宁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等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共同在全省建立了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对各市开展了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推动各市生态文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转发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任务,就推进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大连市、本溪县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态项目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

原标题:天津等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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