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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区域合作的基础设施保障
1.畅通琼州海峡对外通道。加快提升琼州海峡运输通道过海运输能力,实现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推进陆岛快速互联互通,最优先保障湛海高铁对外铁路主通道建设,融入国家高速铁路网,做好配套码头工程的规划建设。整合琼州海峡港航资源,完善琼州海峡客滚运输船舶定线制管理,实现港航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信息、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2.推进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海南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方面的密切合作,打通区域贸易流、物流、人流、信息流通道。优化布局航线网络,加密现有国际航线,组织开行至新加坡、越南等国家主要港口的国际航线,形成放射性、网络化、便捷化的交通网络布局。推动组建区域港口联盟,提升海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航运服务协同水平。
第八章 提升海洋服务保障能力
以海洋预警预报、防灾减灾、海上应急救援为重点,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精细化、数字化的立体服务网络,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能力。
一、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1.提升海洋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建立漫堤(滩)预警预报系统,跨部门建立“海洋-气象-测绘地信”耦合业务模式,提升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服务水平。建设海洋气象与灾害天气预报开放重点实验室、省级海洋预报台和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实施重点保障目标预警报精细化提升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专项工程、海洋灾害感知能力建设专项工程、海洋灾害预警服务专项工程。
专栏8.1 海洋灾害预警报能力提升工程
1.重点保障目标预警报精细化提升工程。保证沿海各县和重点保障目标周边至少建有1个海洋观测站,省级海洋观测信息传输率达到99%以上。风暴潮和海浪精细化预报水平显著提高,预警报时效性提升至5-7天。加快滨海城市、重点海湾、重点工程、沿海工业园区和海上航线等精细化预警报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全省各地设立警戒潮位标志物,完成重点区域预警发布式警戒潮位标志物设立试点工作。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社会公众覆盖率显著提高,满足政府管理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专项工程。一是全面开展沿海各县基础地理信息、堤防工程、沿海重点保护目标、社会经济、人口现状等承灾体数据,气象、潮位、波浪等致灾要素和红树林、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等孕灾要素的收集整理和补充调查,实现海洋灾害风险要素数据动态管理与分析。二是加快完成海洋灾害隐患排查,重点对典型承灾体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三是开展海洋减灾能力调查评估,重点对工程防御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应急响应能力、备灾能力、宣传教育能力等进行评估。四是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建立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集成应用平台,实现区划成果动态化管理。
3.海洋灾害感知能力建设专项工程。开展港口水文气象观测设施建设;推进海南海域主要台风路径沿线海上观测设施建设,实现对台风的实时观测及数据传输;推进重点海域灾害防御区风暴潮漫滩监测设施建设;推进海洋灾害应急机动观测设施建设;建立海洋观测数据信息服务系统,形成统一开放的数据开放平台向政府、企业和公众等进行分级共享。
4.海洋灾害预警服务专项工程。强化重点港口、滨海旅游区、重点工程等重点保障目标智能海洋预警报服务;开展重要航线海洋预警报服务与海上搜救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建设重点防御区风暴潮漫滩漫堤预警系统;建设基于大数据的海洋灾害应急辅助决策平台。
2.提升海洋灾害应急处理能力。打造涵盖备灾管理、风险评估、承灾体数据、隐患排查成果和灾情研判等功能的灾前系统,包括灾害应急处置、灾情实时采集分析、会商决策、应急指挥、救援管理的灾中系统,和包括灾情评估与灾后重建的灾后系统,全面形成一体化的海洋防灾减灾业务平台。加强海洋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升省、市(县)两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能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健全滨海石化基地、港口海洋环境风险、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露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生态海堤,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
3.加强避风港、避风码头建设。在本岛规划新建一批避风锚地,稳步推进三沙避风港建设,全面增加有效避风水域面积与渔船安全避风容量,推动防波堤改造升级,完善渔港码头、护岸配套设施。在西沙群岛有条件的岛礁建设避风码头及避风锚地,改建现有码头达到防风要求。
4.完善海洋灾害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原则,完善海洋预报减灾管理体制,健全涉海部门间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增强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能力。制定并细化完善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责权清单,明确划分主体责任,健全省、市(县)各级海洋预报减灾机构,强化海洋防灾减灾法规与应急预案制度建设。
二、提高海上应急救援能力
1.优化应急救援港口布局与后勤保障。推进海口、三亚海上救助基地升级扩建,加强海上救助力量与人才队伍,提升船舶、通信、医药等装备,提高专业应急抢险打捞综合实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新建文昌、万宁、八所、永兴岛等应急救援基地,实现琼州海峡以海口港秀英港区为依托,琼东海域以文昌港清澜港区和乌场港为依托,琼西海域以八所港罗带河港区为依托,南部海域以三亚港南山港区、三沙永兴岛和乌场港为依托的海上救援救助布局。加快构建立体式、全功能、综合性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综合性后勤保障港口、基本生活物资和战略物资采购、仓储、加工和运输物流平台。建立南海联合应急协调中心,为南海及周边国家海域航行船舶、渔民安全生产、安全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2.健全海洋应急救援管理服务体系。开展海上应急能力综合评估。加强深远海救助打捞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应用,提升深远海和夜航搜救能力。推进南海海上综合救援保障体系智能化、信息化、科技化,实现海陆空救援保障设施全覆盖。
第九章 完善海洋经济发展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海洋相关产业开放,实现海洋经济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的制度集成创新,形成有利于集聚国际国内要素、发展海洋经济的大环境。
一、推进海洋产业高水平开放
1.扩大海洋产业向社会资本开放。
推进涉海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油气、航运、海洋工程建设、涉海金融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分开,推动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有效分离,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对港口、码头、海岸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行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明确各方权责,保障社会资本合法合理取得收益的权利。
优化涉海政务服务。打通涉海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部门间对申请材料的标准化与互通互认。提升“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事项比例。推行代办服务,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等提供免费帮代办,对重大项目积极开展全程帮代办。着眼于海洋经济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探索推行政府政策承诺诚信制度。
2.稳步扩大海洋产业对外开放。明确细化外商准入前国民待遇标准,探索在海洋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及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部分行业实现要素供给、融资方式、进出口权、税收政策、法律保护、司法救济等一系列待遇标准平等。建立健全外资投诉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格保护外商产权与知识产权。建立更加自由开放的航运制度,完善“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制度,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
3.加快涉海服务贸易发展。积极发展海洋旅游设计、设备维修、涉海商务咨询、船舶检验检测等领域服务外包,培育保税维修、融资租赁等服务贸易新增长点。促进海洋科技研发、海洋工程咨询、海洋金融服务、海洋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等具有潜在优势的涉海服务出口。研究设立以涉海商务服务为主体的特色海洋服务出口基地,打造涉海服务贸易集聚区。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构建不低于我国标准且与东南亚国家相衔接并互认的海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加快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二、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
1.创新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的海洋产业以及海洋公共基础设施、海洋重大科技专项、海洋公共服务等的支持力度,探索实施海南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示范计划,加大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根据海洋产业发展基础与目标,制定海洋经济发展年度投入计划,建立海洋基础设施和海洋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运用国债、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海洋产业。围绕海洋基础设施、海洋旅游、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等,积极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争取将深海科技、海洋信息、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引导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大企业、大财团的资金投向海洋类基础设施、海洋旅游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
2.拓展投融资渠道。
分类完善投融资政策。按照竞争性项目投资、基础性项目投资和公益性项目投资三种类型,确定各类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方式。对于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投资效益比较好的项目,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对于投资比较大、收益相对较低的项目,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多方集资;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主体。
支持重点涉海企业上市融资。在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港口、船舶、海洋工程等领域选择一批骨干企业,支持开展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辅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债券。
加快对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简化审批流程,加大对海洋渔业和海洋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涉海中小企业、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增加对现有海洋企业的技改贷款,集中扶持海洋产业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争取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投入和国家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利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探索为海洋开发所需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在琼金融机构开展涉海金融及“蓝色经济”创新。建立涉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处于创业阶段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分层次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采取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金融租赁等新型融资模式支持中小型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3.强化海洋产业投资引导。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撬动国有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在海南设立投资基金,支持海南海洋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服务海洋经济的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海洋科技企业。推动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与股投、担保合作,组建海洋投贷联盟。拓展涉海保险业务。
三、完善用海用岛政策
1.推进海域海岛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完善海域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按照海域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分别设立使用权。鼓励将对近海用海密集且立体分层用海需求大的海域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2.强化重点项目用海用地保障。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海洋强省建设,建立“十四五”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优先保障海洋旅游业、海洋新兴产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重大项目等用地、用海需求,将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岸线、海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优先安排。开辟禁养区清退渔民申请深水网箱养殖用海绿色通道。
3.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全面实施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制度。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建立海域价值评估体系,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主体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海洋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高效、绿色、循环、低碳”理念,严格用海项目准入标准,推进用海差别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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