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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建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
(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转供电主体原则上应以计量电量为基础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四)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费用。
二、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计费方式
(一)安装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终端用户按转供电主体用电性质同步执行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电价(包括峰谷分时电价,下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
(二)未安装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实际结算电价执行。
终端用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不含独立计量公共设施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电费)/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三)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
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
三、非电网直供电公摊、损耗的分摊
(一)公摊。公共设施电费暂未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需要向终端用户分摊的,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严禁重复收取相关费用。公共设施用电独立计量付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单列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公共设施用电没有单独计量付费的,转供电主体通过损耗电量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
(二)损耗。转供电主体可以向终端用户分摊合理的损耗(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电费。损耗电费通过在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基础上顺加损耗电量的方式计收,终端用户电价保持不变。
终端用户计费损耗电量=终端用户抄表电量/(1-损耗率)×损耗率
终端用户分摊的损耗电费=终端用户电价×终端用户计费损耗电量
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四、终端用户计费电量上限
公共设施用电独立计量付费且未向终端用户公摊或以非电量方式向终端用户公摊的,终端用户实际计费电量总和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公共设施抄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公共设施用电单独计量付费且以电量方式向终端用户公摊的,终端用户抄表电量和计费损耗电量之和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
五、加快推进非电网直供电“一户一表”改造
对产权清晰、自愿移交且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要主动服务,积极推进改造移交。尽快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小区用电“一户一表”,对居民小区的物业底商、沿街门面等,推行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抄表到户。因“一户—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六、加大宣传强化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创新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推广使用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等应用,引导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实现转供电主体“一企一码”,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监管。
以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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