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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推动支撑性煤电、气电共283万千瓦骨干电源项目加快建设

2022-07-08 14:46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煤电分布式能源天然气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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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0.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具体起止时限以行业部门公布为准),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远供电局负责)

81.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2.落实国家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83.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84.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今年减免3个月租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85.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86.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87.鼓励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按照《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清府函〔2020〕95号)要求,对符合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条件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88.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89.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90.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91.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9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县(市、区)、镇(乡)、村(社区)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9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94.积极引导各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95.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96.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97.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98.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所在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99.加快建设广清空港现代物流产业新城,加快发展冷链仓储物流。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建设市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有效保障疫情管控条件下的物流畅通。(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100.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配合省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101.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02.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103.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04.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清远海关负责)

105.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06.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为外资企业派驻广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提供便利。(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委外办负责)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0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0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09.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的,提取限额由1800元/月提高到2300元/月;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及阳山县,提取限额由1000元/月提高到1300元/月。(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10.健全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县(市、区)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负责)

111.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12.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按照省工作部署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部署拿出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13.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14.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负责)

115.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116.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117.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县(市、区)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18.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县(市、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今年7月中旬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近期,要参照国家、省做法会同市有关单位对相关县(市、区)稳增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支持解决,定期向市政府汇总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进展情况。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方案里的政策措施有设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若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实施期限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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