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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2014-06-04 10:10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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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排放设施转移或关停等情形的,按照《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书面碳排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工程减排量核查按照国家节能量审核和减排量核证等有关规定及《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受核查方基本情况;

(二)核查过程描述;

(三)核查意见及整改情况;

(四)核查结论;

(五)报告附件。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同时抄送受核查方。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对核查工作相关文件、获取的资料数据及核查报告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本市对核查机构实行公开征选、全程监督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对核查机构名录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在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或事业法人开办资金的规模满足核查工作需要;

(二)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承担过本市企业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或参与本市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准制定等工作,或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工作;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核查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核查工作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近年来年检合格。

在市外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业绩;

(二)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的办事机构;

(三)在本市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核查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核查工作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近年来年检合格。

原标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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