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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2014-06-04 10:10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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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核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本市企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从业经验;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具体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办事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可核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六)核查人员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核查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事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材料;

(八)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的书面说明材料;

(九)核查工作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十)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文件;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核查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核查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一)核查机构合并或分立的;

(二)核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核查机构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核查业务的。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核查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停止其从事核查业务。

(一)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

(三)违反核查规范、技术标准或程序要求;

(四)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五)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六)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受核查方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

(八)利用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其他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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