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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42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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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经交易所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交易所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的职责有:

(一)开设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参与人设立明细账,管理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中交易参与人的资金;

(三)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及时划转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所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四)根据交易所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参与人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风险;

(五)向交易所报告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等方面存在的异常和风险;

(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提供相应金融服务;

(七)保守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商业秘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对交易参与人存入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用于与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为交易参与人开设交易所资金账户,用于对交易参与人交易资金的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为交易参与人开设交易所权益账户,用于对交易参与人权益的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应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用于登记管理机构对权益的存管及划转登记管理。

第五章 结算程序

第十九条碳排放交易结算包括交易资金和权益的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条交易参与人可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入金或出金申请。

入金是指从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结算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系统相应增加其交易所资金账户资金。

出金是指从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向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交易所通知结算银行向交易参与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参与人应收或应付资金进行清算,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权益进行逐笔清算。登记簿系统根据清算结果完成权益变更,并将权益账户数据反馈给交易系统。交易所根据返回的数据完成相应交易参与人权益账户的权益变更。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交易参与人存入交易所银行结算专用存管账户的碳排放交易资金余额(余额不包括被冻结的资金部分)计算利息,并在结算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划入交易参与人交易所资金账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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