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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基本电费过高”难题 《供电营业规则》等将大修

2016-06-28 17:08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察君关键词:供电营业规则销售电价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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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张满英】三是从我们的研究来讲,基本电费涉及容量减容问题,减容期限的限制,以及新报装的和新增容的,原来规定已经申请过减容或暂停用电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减容和暂停用电申请,我们考虑取消这个限制,暂不执行。这样有利于初创企业遭遇暂时性经营困难时,及时暂停用电或申请减小容量。

【观茶君按】这一条措施主要是针对暂停和减容的。而原《供电营业规则》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张满英】通过目前这几种方式,把大家关心、反映的问题都涉及到了,可以有效帮助有经营效益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下一步,我们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基本电费的执行规则,提高基本电费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这样才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大家反映的基本电费高或基本电费该不该收的问题就可以有效解决。谢谢。

【观茶君按】从发改委解决问题的思路看,这些措施确实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基本电费。但上述各项措施都是以修改《供电营业规则》等现行规定为前提的,好在这些规定的效力等级并不高,发改委自己就完全有权进行修改甚至废止,不像修改《电力法》一样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因此,难度并不大,这也预示着《供电营业规则》等的修改将进入快车道。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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