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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12-06 15: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碳排放碳市场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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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2016年1月1日前投产,且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企业或单位为既有项目。省碳交办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对统计数据相对完善、产品相对单一的行业采用行业基准法;对生产工艺复杂或数据基础不完善的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等方法核定既有项目配额数量。既有项目配额为重点排放单位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主要计算依据如下:

(一)行业基准法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量=行业基准值×产量

(二)历史强度法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

(三)历史总量法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排放平均值×减排系数

第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投产,且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新建企业或单位为新纳入项目。符合省碳交办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的新纳入项目需要每年监测温室气体排放量等相关数据,根据要求按时向设区市发改委报告排放数据,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

省碳交办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对统计数据相对完善、产品相对单一的行业采用行业基准法,对生产工艺复杂或数据基础不完善的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等方法核定新纳入项目配额数量,新纳入项目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主要计算依据如下:

(一)行业基准法

新纳入项目配额=新纳入项目行业先进值×产量

(二)历史强度法

新纳入项目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

(三)历史总量法

新纳入项目配额=历史排放平均值×减排系数

对采取行业基准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企业在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对采取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企业在项目投产满24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新纳入项目历史强度法中的“历史强度值”与历史总量法中“历史排放强度值”由企业运行前24个月数据得出。

第十条 省碳交办在省级排放配额总量预留不超过10%,用于市场调节,具体发放、使用细则另行制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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