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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12-06 15: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碳排放碳市场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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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既有项目配额和新纳入项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省碳交办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福建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设区市发改委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并于当年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采用行业基准法以及历史强度法的企业,当年7月采用上一年度经核查的产量计算配额,并以经计算的70%作为预分配配额发放;次年5月核查完成后根据经核查的实际产量进行调整,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多退少补。

采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企业,排放量超过上一年度配额10%以上,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提出配额调整书面申请,设区市发改委根据当年配额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发改委提请复核。设区市发改委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由设区市发改委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一般报告单位若当年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转为重点排放单位,接受第三方核查并纳入配额管理,分配方法按照所在行业当年的分配方案执行。一般报告单位及重点排放单位标准参见《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配额清缴

第十五条 每年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剩余配额,可在后续年度继续用于清缴和交易。

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本行政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结果,上报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于每年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注册登记系统注销重点排放单位清缴的上年度配额。

第十六条 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由设区市发改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由设区市发改委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报告。设区市发改委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同意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区市发改委,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原重点排放单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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