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12-06 15: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碳排放碳市场碳交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明确分立后各单位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报送设区市发改委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然履行各自的清缴义务。

第二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以下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办理相关配额注销手续。

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上年度配额,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经济信息中心收回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

对于清缴后节余的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注销或迁出福建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售或交由配额登记系统注销,注册登记系统在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单位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碳排放查看更多>碳市场查看更多>碳交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