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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监办成功实施争议调解 促进厂网关系和谐发展

2008-12-11 10:12来源:福州电监办  关键词:福州电监办和谐发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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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当事的一方小水电站位于福建省某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供电可靠性和线路安全,当地供电公司根据县政府的协调意见,决定对保护区内10KV供电、输电线路进行绝缘化改造。由于电站业主与争议当事的另一方当地供电公司无法就线路改造出资责任达成共识,对相关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并因上述争议而延伸出电费结算纠纷。为了解决此事,争议当事双方均向福州电监办提交了争议调解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福州电监办依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电监会7号令)对双方争议调解申请进行了审查,决定依法予以受理,正式启动电力争议调解程序。经研究,福州电监办指定三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并按争议调解程序先后向争议双方发出《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争议处理小组人员组成通知书》、《协调通知书》等规范性调解文书。经过现场的调查取证,征询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意见,并经调解小组多次的调解努力,逐步缩小了双方的矛盾分歧。本着保安全,强化线路改造责任意识;讲和谐,争议双方互谅互解;促规范,保证电费按期结算的调解原则,2008年12月2日,调解小组召集争议双方在福州电监办调解庭召开调解会,经过调解小组的多方工作和撮合,争议双方友好的达成了调解意见,福州电监办现场出具《争议调解意见书》并经双方调解申请人和调解小组人员共同签署,成功完成了争议调解程序,化解了争议双方的矛盾。

  该争议调解案的成功实施,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安全供电与输电,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供区的顺利移交接收,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内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的稳定提高,有利于电费结算的依法规范,有利于厂网双方和谐共处,为我省电力监管争议调解开创了先河,为今后开展电力争议调解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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