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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煤层气产业破除地方保护不能再拖

2013-12-18 14:0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层气开发页岩气开发天然气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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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根源和壁垒

“诸侯经济”是地方封锁或地方保护的历史根源。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地方封锁、地方保护;能源,特别油气产业是经济领域最具吸引力的产业之一,必然难逃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在“诸侯经济”、“诸侯思维”的作怪和影响下,经济利益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有利害关系,必然时时惦记着通过地方封锁或地方保护实现或维系“诸侯利益”。

过去,阎锡山实行地方封锁或地方保护的年代,主要依靠基础设施等“武壁垒”,即在铁路上下功夫,因为铁轨的轨距不一样,进入和离开只能接受“检查”、“管理”。在交通、通讯、网络急速发展的今天,靠路轨显然已经过时,但设路卡依然是有效的手段。地方保护的现代化手段,就更为简便,那就是印发文件、出台规定,设置各种各样“文壁垒”。

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在召开的11月9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1号,以下简称“晋31号文”)出台,第16条明确晋城市物价局要结合晋城市实际,科学、合理,适时调整各类煤层气价格,与《决定》的市场定价精神南辕北辙。此前,2011年10月29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区煤层气供应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各煤层气开采企业要保证煤层气热值不低于8000千卡/立方米,价格暂按照每立方米1元执行(价格调整问题再作决定)”。

《决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晋31号文》第3条提出的却是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由晋城市政府、沁水县政府、晋煤集团、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共同出资,加快组建晋城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提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晋31号文》第6条提出,“为保障我市(晋城市)发展所需要的气源”,要严格控制煤层气外输项目建设,暂停新建煤层气液化项目。”

10月30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65号,以下简称“晋65号文”)印发,提出多项前期审批、建设审批、投产审批等。一是市场准入和安全壁垒,要求地面开采企业必须取得安全许可证和采矿证。蓝焰公司、兰花公司,在大宁区块、潘庄区块、石楼北区块从事的煤层气钻井、压裂、排采和生产活动,与中国石油、壳牌公司、中联公司的完全一样,但是因为控股方是煤矿,因而蓝焰公司、兰花公司可以免于相关政策限制。二是行政审查和审批。经初步统计,《晋65号文》设计了13项行政审批,每一项均须县(区)、市两级审批,共计需要加盖26个公章。实际执行中,审批程序可能还有增加。这些政策无异于将中国石油、壳牌公司绳捆索绑,然后让他们看着蓝焰公司、兰花公司在自己的区块内开发煤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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