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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14-10-27 13:57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关键词: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煤炭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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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情综述

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发改委8月6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予以废止。《办法》提出,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称,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办法》要求,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

媒体报道还指出,2013年6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开始施行。由于《煤炭法》做了修改,依据《煤炭法》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也需要及时修改。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新《办法》出台舆论反响不一

在国内煤炭产能过剩、下游需求持续减弱的大环境下,煤炭产品价量齐跌,发展改革委新颁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与其去年底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相比,在内容上新增了多项重要的条款。例如,要求禁止不正当竞争;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等经营行为。

一位煤炭贸易商认为《办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或是在于落实近日召开的全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会议的精神,意在引导煤炭行业经营主体加强自律,维护煤炭市场稳定,缓解部分煤炭企业亏损的问题。对于部分违法情形,新版《办法》规定处罚方式从过去的罚款处罚改变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示。煤炭行业人士认为,这种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地方乱收费的现象。

《每日经济新闻》也对煤炭新规进行了解读。其文章称虽然新旧《办法》标题一字不差,但新《办法》的内容却比原《办法》缩减了近40%,并且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公示”和“征信”等新内容。一面是对准入的放开,一面是对监管的加强。

对于新《办法》将起到的效果,总体上,舆论反响不一。部分舆论认为,这是助力煤炭行业脱困政策陆续出台的信号,而在有些分析人士看来,单靠这些政策扶持实现回暖难度较大,关键还要靠国内经济发展和煤炭供需格局的改善。

原标题: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效果预期有争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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