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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仍在“摸着石头过河”

2015-03-03 09:24来源:秦皇岛煤炭网关键词:煤炭资源税煤炭行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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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治化成为期盼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向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自此,资源税开始了走走停停的10余年改革,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将资源税推向前台,并且首次以最高层级的文件形式将其写入改革计划。其中强调,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同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然而在当下整体资源税改革中,仍面临着法治化的问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四中全会又指出,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其实,在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改革任务繁重、立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资源税立法可以先行启动。因而,结合其他矿产品从价计征改革的进程,尽快制定《矿产资源税法》实有必要。此外,资源税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改革问题是扩围,即将水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而对水资源课税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其征税理念与现行主要针对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也不尽相同。

原标题:煤炭资源税改仍在“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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