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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变来袭!不想做售电公司的电网企业不是好玩家!

2016-01-08 09:4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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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合法成立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探讨

根据电改文件的要求,在目前监管办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电网合法成立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可能是如下几种:

1全国性成立国家售电子公司(独立法人)

电网以售电业务划分独立的人、财、物等企业资源,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售电子公司,各省成立省级售电公司,作为国家售电公司的子公司,同样划分独立的人、财、物参与市场竞争。

2以省为单位成立省级售电子公司(独立法人)

电网在各省划分独立的人、财、物等企业资源,成立省级售电子公司,各省在各地区或者各区域成立售电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同样需要划分独立的人、财、物进行成本核算和自负盈亏。

3以省为单位成立省级售电分公司(非独立法人)

售电公司是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同时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4省公司控股,社会资本参股的混改售电公司(混改企业法人)

以省公司为控股股东,吸引非发电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共同组建混改式售电公司,电网以公司规定股份比例提供人、财、物等资源,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同时按照股份比例与社会资本分享利益,这将是电网公司不得已的选择。

电网售电公司的以上四种商业模式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隐患。

1设立国家售电公司将导致售电业务整体剥离

(一)在目前已经非常庞大的电网公司划分人、财、物成立独立法人的售电子公司,将对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资源调配影响非常大。而且,在目前市场分秒必争的情况下,成立国家售电公司将有十分复杂的程序和报批流程要走,很难跟上售电侧改革开放的步伐。

(二)由于电网公司受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约束和监管,加上电网公司是保底经营,售电公司是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在业务的尺度很难把控。给售电公司利润太低,不符合市场规则,给利润太高,又会造成输送利益。直接管理业务的操作者将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

(三)如果国家售电公司运行良好,这就相当于电网公司自动剥离了售电业务,从而非常容易引发售电业务整体剥离的国家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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