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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商业化营运营的现实需求

2016-04-28 14:00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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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第十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来自国内外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400余人围绕“庆辉煌十年论创新增长”这一主题共商能源发展大计。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冬梅律师参加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并以优化投资法律服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商业化运营为主题进行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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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演讲全文:

杨冬梅: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午好。

刚才几位嘉宾分别是从新能源汽车技术和现状、发展的趋势这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我将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从我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和大家讨论和分享一下。如何针对新能源汽车商业化营运营的现实需求,优化投融资的法律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供给,请各位领导和嘉宾指正。

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从“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再到十三五,从无到有,从实验室到生产线,从以研发和生产为主的单一产业环节,到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电池研发生产、零部件生产、整车生产、整车销售,电池和整车租赁,电池回收再利用等等上中下游的产业链,新能源汽车已经从一个技术概念,发展成为我国应对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挑战,通过供给侧结构改革保持可持续发展,从汽车大国转化为汽车强国的战略产业。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十三五”规划非常明确的支持,这个产业进步发展壮大的大的背景下,我们从新能源产业法律服务实践的角度,越来越深刻的感觉到有两个亟待解决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政策依赖性很强。当前的新能源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购置和运维成本仍然很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尚欠完善,消费者的主要顾虑还没有消除。因此现阶段的销售,还需要国家政策和财政补贴的落实。比方说从2012年年底示范推广工程结束,到2013年9月推广应用工作启动,在9个月的政策空档里面,全国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再比如说,产业链上的企业明显的侧重于国家政策支持力度比较大的纯电动汽车的研发、推广。插电式混合动力电车次之,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发推广力度明显较低。

第二个方面,产业链上的企业相互衔接不足,投融资工具整合力度有限,产业化商业模式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

在上面提到的上中下游的产业链上,绝大部分的企业还处于各自为营的发展局面。比方说整车生产企业仅仅以生产并且销售新能源汽车为目标。它不提供充电服务,充电基础设施供应设施仅提供,供应设备不提供车辆的运维和充电服务。上中下游的矿产资源开发,电池研发生产,零部件生产,整车生产和销售,电池和整车租赁,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这些企业它自身都会有大量的合同管理和审核,分子公司的设立,并购重组、公司债券的发行、定向增发、知识产权保护等传统企业常年专项法律服务的需求。

法律服务的行业也遵循过去法律服务的经验,被动的应对和提供这些服务。但是能够协助新能源产业企业主动的,以新型的投融资工具为纽带,通过投融资结构设计,重新分配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的成本结构,实现产业链上各方的互利共赢这种案例就比较少见。

在此,结合实践我着重梳理三类,能够助力产业化商业运营的投融资的模式。分别是融资租赁、众筹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相结合。在现阶段,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主要有三种商业模式。一种是整车租赁,还有融资租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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