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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52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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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传播与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需征得交易所许可;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机构或个人使用交易所交易信息,需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使用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不得将信息用于协议载明的用途之外,承担因其独立行为造成的结果。

机构或个人传播交易所交易信息,需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传播协议,严格按双方协议或规定传播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传播行为应保证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过程中发现所传播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说明。

第十八条首次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通过协议要求其客户承诺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第十九条机构或个人应保存每次传播的信息内容,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二十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为交易所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交易所的商业秘密,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交易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信息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有权对传播、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使用的机构和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传播、使用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交易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同意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合同;

(五)其他信息传播协议或信息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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