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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电力设施

2012-03-05 16:12来源:海拉尔送变电工区作者:蔡英权关键词:海拉尔送变电工区电力企业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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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电网的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电力设施与市政建设,民用建筑,城市道路拓宽改造,绿化等矛盾日益突出,因施工中思想麻痹而导致的过失,使得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逐年递增,盗窃电力线材(塔材)及电能等情况屡禁不止,甚至大有回潮之势,线损大幅度上升,仅去年海拉尔送变电工区外力破坏就发生多起,损失很大,就造成事故后停电抢修时的损失这一项就无法估算,由此可见,在当前形势下,我们面临如何进一步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电力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及发展方向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在电力企业中,以生产、经营、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是保卫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电力保护工作中则应着重强调这一点。然而,随着电力企业的改革,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工作难度加大,行政权利取消,义务范围增加,保卫机构精简。因此,沿用老办法、旧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所以只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术防范,深化人为防范等措施才是该项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部署。(1)加强队伍建设,还需要理解支持。建立一支稳定,懂法、懂业务、充满活力,又热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队伍,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这就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建设,给予理解和支持。由于种种原因,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人员大多是科室保卫干部、年纪偏大,不能经常下到基层,有些还是兼职的,文化层次、责任心等参差不齐。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很少,这项工作要求具备法律知识、电力基本知识,和广泛社会知识,要有能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和其他集体和个人的行为,能协调处理重(特)大危害电力设施案(事)件,能协助侦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能协助处理一般行政案件的能力。客观现实地说明这支队伍急待补充,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刻不容缓。(2)迎接时代挑战,发挥自我潜能。随着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的规范化,企业没有了执法权,新成立的电力监察委员会又没有涉及此项工作,这就迫使电力保护工作者要把更多的物力和人力投入到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上来,增加工作的高科技含量,通过更多的资金投入,加强薄弱环节,减少工作死角,充分发挥潜力,以应付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3)依靠政府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认真执行电力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

目前我工区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虽已建立了电力保护领导机构,但是如何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机构的功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是一项非常讲究方式、方法的工作。在领导小组经常性的工作中,依有关规定,政府、公安部门、电力企业三家共唱主角戏,其他领导小组相辅助。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情况差异较大,贯彻精神,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往往是电力企业在唱独角戏,因为工作的结果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不紧密,因此电力企业与政府、公安机关因加强协调沟通互助,我工区每年应召开由政府、公安机关参加的电力保护工作会议,目的就是加强联系,以便承上启下、宏观调控、微观操作。主要的还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主观能动性,得到政府支持,及时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对发生破坏或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事件及时汇报,请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请公安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和支持电力保护工作。

二、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电力生产、经营、建设,有利于电网的安全稳定,有利于衔接企业与政府行为,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减少和制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或危害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继而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1)稳定思想,放下包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机动性强,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政治待遇、工资调整、科室类别、岗级化分、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由于出现工作不安心,积极性挫伤、情绪波动、业务不愿钻等现象,势必影响这支队伍的稳定,影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降低队伍战斗力。(2)设立专门的机构,充分调动积极性。笔者认为,在电力企业保卫机构中很有必要参照某些职能部门的设置,细化电力保护职能专职岗位分工,以充分履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义务,发挥这个岗位的作用。理由如下:其一内涵增加。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安监机构中,工作常与内部安全、消防、事故调查、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交替,业务难得专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解释,其涵盖面大大超出了工作范围,造成多人专岗。其二,工作具有社会性。根据规定,目前各工区都成立了电力保护领导小组,由工区领导担任组长,并由安监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门,实际上大量的、经常性工作都由生产部门承担。其三,业务联系频繁。安监部门承担着上传下达、收集、反馈信息、群众举报接待的义务,在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因为称谓、行政对应关系、联络和场所不稳定的缘故,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行为上的障碍,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四,工作强度加大。近几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秩序、经济秩序一时跟不上,目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稳中有降,但是危害电力设施的房障、路障、树障等行政案件却呈上生趋势,协调或申请政府强制执行处理工作增加,清除和预防工作难加大。其五,宣传教育经常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行之有效长期积累的经验,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其六,信息管理的需要。信息资料,基础台帐系统化。目前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以来已形成了很多制度。许多上传下达的文件要传递。许多信息要交换,许多资料要存档,许多情况要收集,更有许多经验要总结。其七,电力设施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范围进行了城网改造、农网改造工作使电力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工作量加大。3、展开专题研究,探索护电规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的特殊性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与此同时它容易遭受破坏的情况也将继续存在。为此,有必要针对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结合(案)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中规律,来规范和理顺各种相关的工作关系以及社会关系。这项工作需要理论的归纳,更需要大量的工作实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发展终需科学理论的指导。

三、肩负责任,充满信心,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经依法开展十余年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发布实施的十余年里,我们拥有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各省(市)出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电力法律体系,并且成为我们工作的有效支撑,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为电网安全运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要珍惜这个历史机遇,运用好这个法律武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企业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定会得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队伍的素质一定会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者一定会肩负重任、不遗余力地为电网安全,为电力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蔡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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