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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监管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

2014-01-15 10:50来源:中国能源报 李廷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市场煤炭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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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就在《决定》公布之后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等五个方面的意见和措施。这是在煤市经历了长达近两年的疲软之后,国家层面出台的救市措施。

由于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对煤炭行业的干预不在少数。比如依靠行政力量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比如延续多年后1年前刚刚取消的重点电煤和电煤价格双轨制;比如部分地区在市场紧张时限制资源流出,在市场疲软时又限制资源流入;再比如各级政府强加在煤炭企业身上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等等。《意见》下发之日恰逢《决定》公布不久,我们不禁要问,《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措施是否符合《决定》的基调和方向?在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过程中有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仔细研读《意见》,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给予肯定,《意见》中提出的绝大多数政策措施均属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范畴,属于政府职责所在。但是,肯定之余,笔者以为部分政策措施仍然存在越位之嫌,还有部分政策措施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比如《意见》提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快建设一批煤电一体化项目;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

笔者认为,煤炭企业上不上煤电一体化项目、是否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以及煤炭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些均是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须考虑的,属于市场范畴,政府有关部门不宜干预过多。如果政府过多干预,反而可能会削弱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甚至可能会在相关环节滋生腐败行为。再比如《意见》提出,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笔者认为,既然是为了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而制定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那就应该将国内外各种商品煤同等对待。如果只加强进口煤的质量检验,而忽视国产煤,最终一定不会达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预期目标,因为我国煤炭进口依存度整体仍然只有8%左右,绝大多数的排放和污染还是国产煤带来的。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变相的将部分进口煤拒国门之外,最终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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