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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的八个问题

2014-10-10 12:54来源:《国企》杂志作者:彭建国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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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混”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地位,这就要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认为,有三类国有企业不太适合搞混合所有制。第一类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性企业如电网、铁路网、通信网、银行、石油等行业,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而取得垄断超额利润。自然垄断性企业或行政垄断性企业所得到的垄断超额利润应该归国家所有,如果流到非国有集团或个人手中,实质上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就是社会不公平。因此,自然垄断性企业最好不要搞混合所有制,行政垄断性企业应该等破除行政垄断后再搞混合制,改革应该有这样一个顺序,先破垄断后混合。第二类是政策性业务强、承担特殊功能,特别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如关系国家军事安全的军工企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粮食储备企业。第三类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关于中央企业混合的层面。未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绝大多数应该是上述三种类型企业,所以在集团公司层面一般不应该搞混合所有制。如果要搞,也只能采取集团公司上市的形式,而且上市公司股东除了大量散户外应该全部是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主要在其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

这些子孙企业是否混合,混合到什么程度,即在混合所有制中国有企业是否保持控股地位,需要集团公司对业务板块即这些子孙企业进行功能定位,根据各自功能定位来决定。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企业,国有资本应该绝对控股;对于前瞻性、战略导向性的企业,国有资本可能相对控股;其他类型企业国有资本可以控股、参股甚至退出,完全取决企业的市场行为,国家不设比例限制。前两类企业总体数量上毕竟非常少,其他类型企业占大多数。对于绝对控股,也要确定具体股权比例,如超过一半,还是超过三分之二。

对于国有经济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该严格控制。因为国有资本是非人格资本,非国有资本是人格资本,混合所有制企业本质上是非人格资本与人格资本的合作与博弈。在非人格资本与人格资本的博弈中,人格资本永远是占上峰的。如果国有资本只参股不控股,容易出现国有资本权益受到侵损的可能。此时,严格规范运作非常必要。

原标题:“混合”的八个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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