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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4-11-10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项目电力项目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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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条件;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六)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核准机关及相关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相互抄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是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行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项目建设相关内容调整后仍属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核准机关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建设相关内容调整后不属于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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