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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4-11-10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项目电力项目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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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视情况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项目所在地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一并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按照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议)、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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