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4-11-10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项目电力项目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省级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具体由核准机关根据项目特性确定工程咨询资质等级)。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办理核准文件。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全面指导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核准申请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独立办理核准前置要件,一律不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核准机关出具的前期工作咨询复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政府核准项目查看更多>电力项目查看更多>电力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