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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4-11-10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项目电力项目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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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四川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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