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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4-11-10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项目电力项目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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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依据《四川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层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情况办理。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项目,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其联合报送。

(二)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级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四)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投资项目,参照省级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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