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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北车合并 变身“中国中车”(附合并预案)

2014-12-31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中国南车南北车合并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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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于2014年12月30日签署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次合并的方式、对价、换股价格和比例;(2)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3)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4)有关员工的安排;(5)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责任的承继;(6)利润分配及滚存利润安排;(7)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8)过渡期安排;(9)协议的生效及终止;(10)违约责任等。上述第(1)项至第(6)项的主要内容请参见前述“二、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第(7)项至第(10)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均同意通过履行适当的程序以终止其各自现行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双方进一步同意由合并后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 过渡期安排

除经合并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外,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的资产、业务、人员、运营等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且相互独立;不会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不会进行任何可能产生重大债务、义务、责任,或对其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于该协议签署日双方已明确知晓的事项除外。

在过渡期内,除本次合并及经合并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合并双方均不得增加或减少其股本总额或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有权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或衍生工具等),或对自身股本进行任何其他变动调整。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不得宣布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包括各自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发生协议所列的重大事项,需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合并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为避免任何疑问,该等条件不得被合并双方豁免):

(1)本次合并和合并协议获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有效批准(就中国北车H股类别股东会而言,以下情况视为中国北车H股股东通过决议:(i)本次合并获得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中国北车H股类别股东会的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5%以上通过;且(ii)反对本次合并的票数不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中国北车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

(2)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3)有关本次合并拟分别发送给中国南车股东和中国北车股东的通函通过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的审查;

(4)中国南车作为换股对价发行中国南车H股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

(5)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以合并协议的生效为前提,本次合并的实施以下述条件的满足或被双方适当豁免(适当豁免不适用于下述第(3)项)为前提:

(1)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外反垄断申报已经正式提交并通过审查;

(2)为本次合并之目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经向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需要在本次合并完成之前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国家提交了反垄断申报,并且已经从这些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机构获得或被视为获得有关本次合并的所有必要的批准;

(3)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已授予清洗豁免且没有撤回或撤销该等授予,以及清洗豁免所有的条件(其中包括由出席中国南车股东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均已实现。

合并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合并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合并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合并协议;

(2)根据合并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终止;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并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合并协议。

(四) 违约责任

如果合并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合并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合并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合并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四、 本次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就本次合并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商务部及境外有权监管机构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约272.9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占比超过合并后新公司总股本的10%,符合《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上市股权分布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合并后新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次合并所涉及的中国南车的换股价格和中国北车的换股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中国南车及其股东、中国北车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A股和H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A股股东和H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1:1.10,即每1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每1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H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92元/股和7.21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和(2)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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