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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能源体制变革路线图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2015-06-03 08:45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景春梅 刘满平关键词:能源价格改革能源体制革命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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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市场主体发育不足

我国能源企业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其中又以中央企业为主,民营资本进入较少,市场主体不健全,竞争不充分,行业分割和垄断现象依然存在。

电网组织依然高度集中,输配售一体化经营,区域电网公司的主体功能逐步弱化,市场竞争弱,经营效率不高;油气行业产业集中度高,基本实施勘探、炼油、输送、进口、销售一体化运营,多元化的主体格局尚未形成,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即使在国有企业内部,也存在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2)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不顺畅

我国能源价格主要由政府制定,价格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不能真实反映能源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价格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从总体看,我国能源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由于能源市场发育不足,石油等产品的现货、期货市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全球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却没有相应的国际市场定价权,对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只能被动接受。缺乏用户参与和需求侧响应机制,行业内外普遍不满,历次价格调整都面临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3)能源市场机制建设进展缓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市场经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行了投资、财税、价格等一系列经济制度的改革。能源行业虽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一些领域和行业改革进展缓慢,政府和企业界限不清,政府对能源经济活动干预较大,不同所有制不能平等竞争,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

政府在煤炭、石油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上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同时,能源的生产量具有计划指令性,政府仍然制定发电量计划、油气排产计划。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作为企业,既不能决定价格,又不能决定产量,是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外,能源市场机制不健全,能源税制不够完善,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综合性财税政策不协调,支持能源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单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度不够,缺乏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能源市场。

(4)能源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成熟市场化国家能源体系的运行建立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问题较为突出。一是结构不完整,能源法缺位。能源基本法尚未正式推出;无石油、天然气法,缺少天然气供应法、热力供应法等能源公共事业法,无法对石油、核能等重要能源领域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内容不健全。部分法律内容也已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需要不相适应。三是各种法律缺乏必要的衔接,法律执行效果不佳。

(5)政府监管不到位现象突出

我国对能源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运用不多,行业管理色彩较浓,能源政策、规划滞后。主管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定价格和生产规模控制等方式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政府监管缺位问题突出。

一是能源基础信息薄弱,统计分析体系不健全。相对于拥有数百员工、年度预算经费上亿美元的美国能源信息署,我国能源基础信息工作存在差距。二是一些重大战略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规划政策存在反复。三是缺乏对外合作的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国际形势。四是未能形成对能源企业的有效监管,市场监管职能尚待增强。

原标题:新常态下能源体制变革路线图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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