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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主体并非以转供电服务为主营业务,而是将其作为附属的业务,在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方面投入偏低,在安全稳定供电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在建设配电网时缺乏长远考虑,线路设计并未进行统一规划,无法满足丰富的用电需求将导致后期私拉乱接现象较为常见,为用电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二是供电设施的建设方面主要考虑低成本运营,设备质量得不到保障,为供电设施稳定运行带来不确定性;三是为减少施工成本而采用较低的相关技术及工艺标准,导致转供电用户的用电可靠性得不到保障。
关于印发《清理望谟县存量转供电用户改直供电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望谟供电局、局各中心、股室:
《关于清理望谟县存量转供电用户改直供电的工作方案》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抓好落实。
望谟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3日
关于清理望谟县存量转供电用户改直供电的工作方案
为一步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实现直供到户,切实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企业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该方案。
一、转供电存在的弊端
(一)安全供电存隐患。转供电主体并非以转供电服务为主营业务,而是将其作为附属的业务,在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方面投入偏低,在安全稳定供电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在建设配电网时缺乏长远考虑,线路设计并未进行统一规划,无法满足丰富的用电需求将导致后期私拉乱接现象较为常见,为用电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二是供电设施的建设方面主要考虑低成本运营,设备质量得不到保障,为供电设施稳定运行带来不确定性;三是为减少施工成本而采用较低的相关技术及工艺标准,导致转供电用户的用电可靠性得不到保障。
(二)违规加价风险大。国家连续多年降低工商业电价,旨在降低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但终端用户用电行为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垄断地位的转供电主体管控,被转供用户电费无法直接交到供电企业,导致优惠政策得不到享受,而存在转供电用户违规加价的行为出现,从而增加被转供用户的电费成本。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电网企业要加大转供电主体摸排力度,通过直供用户名单追溯至全量终端用户,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转供环节,形成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实现自电网企业至终端用户的“全链条”管控。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增量配电和小水电等区域性供电主体,摸排工作由其主体单位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作用,配合各地电网企业做好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各地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完成。
(二)建立工作台账。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台账,电网企业组织转供电主体开展登记信息采录登记,2024年底前完成全量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信息登记,包括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
(三)动态更新数据。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按年度申报当年终端用户信息、电价信息变化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提醒、引导转供电主体及时、准确申报相关信息。
三、工作职责
(一)望谟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供电局对全县范围内转供电用户进行排查,符合转改直要求的用户制订方案实施改造工作,并组织回头看,对不符合转改直要求的用户明确转供电电价,并关注供电企业电网项目改造进度,及时解决转改直问题。
(二)望谟县供电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转供电用户进行排查,符合转改直要求的用户出具整改方案,限时完成改造一户一表工作,实现转改直供电;不符合转改直要求的用户进行电价宣传及要求,明确转供电电价,同时纳入供电企业电网规划项目持续跟踪电网改造进度,完成转改直供电。
四、转供电问题应对措施
(一)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二)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三)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四)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五)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明确转供电主体的市场定位:对于不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用户(如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改造困难的小区和商业综合体),需要对转供电主体的市场定位进行明确,分类治理。对于规模较小的转供电主体,投资建设供电设施进行转供电服务是其开展其他业务的基础,但其生存或发展应当基于其他核心增值服务,如物业管理、资产租赁等,对终端用户应分表计量并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公共用电和供电设施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收取,严禁乱收费、乱加价、乱摊派,做到自用电费计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确保电费收取过程中不混入其他任何费用,降低终端用户的电费负担。对于规模较大的产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可以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的配售电业务,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服务,并严格按照增量配电网管理规定执行,如应当接入公用电网,不得孤网运行、不得通过常规电源“拉专线”方式直接供电、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交叉补贴等,在提供电力服务的同时与用户分享降价红利,确保转供电行为得到规范治理。
(七)建立转供电治理长效机制,一是要针对转供电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目前及将来一段时间长期存在的转供电行为,急需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完善,在政策立法方面需要加大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的约束力度,实施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增加转供电主体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在政策执行方面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加价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扩大举报反映渠道,对转供电主体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最大限度减少转供电违法加价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到实处。第二,要对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的源头进行制度上的突破,在政策上允许电网企业扩大投资范围,如对新增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强制要求在项目建设时就实行直供电,否则最终不予验收通过,确保为每一个终端用户开立用电户号,真正将“一户一表”深入到底,从源头上解决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第三,明确转供电主体的运营模式,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转供电加价问题对工商业经营的重要影响,在行业管理上强化对转供电主体售电行为的约束,并明确相应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要建立转供电主体备案登记制度,要求转供电主体建立电费收费台账,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并随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从而引导转供电主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立足服务客户的根本宗旨,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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