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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取卵 煤价调节基金不调煤价

2012-12-05 12:39来源:中国能源报 于孟林关键词:煤炭价格煤炭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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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丛生

各省市区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定义为“解决电煤生产供应问题,保障电煤供应,调节电煤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在重庆能源集团巨能建设公司李浪婴看来,电煤短缺的要害,在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煤炭物流“中梗阻”,即由于煤炭生产地与消费地逆向分布,煤炭运往火电企业要经过长途运输,消费的季节性波动很大,运输环节和中间商趁势加价;二是电力企业为节省成本而没有储煤积极性。电力企业通过多年的经验发现,利用电力关乎民生来“挟持”政府是更方便更有力的博弈手段,因而不愿在压缩成本上下功夫,不愿意多存煤,这更放大了电煤短缺问题。“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不能解决电煤短缺的问题,尤其不利于长远解决电煤短缺的问题。显然,设立与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药不对症’。”李浪婴说。

据了解,在南方某产煤省市一些企业煤矿中,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侵蚀煤矿利润的背景下,煤炭企业为了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刚性利润指标,不得不压减装备和安全投入,压低本已明显偏低的员工工资,此种做法,直接阻碍煤矿现代化水平提升,削弱煤矿生产后劲和安全保障水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力企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煤炭市场形势好的时候,煤炭企业为对冲掉由于基金上调所遭受的损失和电力企业从中所获取的利好,便上调煤炭价格。“如果其他煤炭企业也如法炮制,煤炭价格很容易失控。”该人士说。

该人士同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定位不明。有的地方政府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定位于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提高安全水平和煤炭综合利用率等方面,容易出现制度重复、政企不分等问题。用该基金来解决安全生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前几年已经建立的煤炭企业提取并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制度重复。

上述人士一致认为,煤炭基金的调节作用已大大减弱,甚至对市场起到了反作用。

此外,由于对实际操作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没有加以详细说明,造成税、企理解不同,分歧很大。对此,永贵能源高级经济师彭红召表示,在煤炭企业看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属于代扣缴性质,不应再征收增值税。而国税部门认为这种基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征收增值税。以永贵能源所在的贵州省为例,毕节和安顺等地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煤炭生产企业扣代缴,与销售煤炭价款分离结算。而在黔西南州,国税部门执行的政策与上述地方截然相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包含在结算的煤炭价格内。

河南某煤炭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企业的盈利水平被不完全成本核算制度扭曲,许多应该进入成本的没有进入成本,造成了煤炭利润假象。因此应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而建立煤炭产品完全成本核算制度,同时,加大补还煤矿成本欠账力度,使煤炭产业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在金银岛煤炭分析师张宇看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政府确定,征收存在很大随意性,是地方政府继“土地财政”后的又一大额收入来源,想要一概取消基本不可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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