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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取卵 煤价调节基金不调煤价

2012-12-05 12:39来源:中国能源报 于孟林关键词:煤炭价格煤炭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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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一路走低,多地煤炭企业增产不增收,煤炭行业整体利润下滑。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暂停征收或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下称煤价调节基金),为煤炭企业减负。

政府的举动理当令人欣喜。实际上,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便下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要求此类基金及收费须于2012年1月1日终止。然而,据本报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有些省份只是下调了征收比例,取消的只是对出省的原煤和洗混煤的二次增收;有的则继续按原规定征收,并且要求严格执行。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煤炭行业黄金发展期已经过去,又恰逢宏观经济处于减速期,煤炭供给相对过剩,煤炭行业面临双重压力。部分省份在已经收取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情况下,再收取煤价调节基金,这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

煤价调节基金由来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就开始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其重点征收范围主要涉及建筑、运输、工商等行业。可是,这个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政策,在跨进新世纪后又开始在刚刚整体脱困,处于恢复性增长阶段的煤炭行业推行。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贵州省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规定,2004年贵州省在全国率先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当年5月15日起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煤炭销售量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随后宁夏、陕西、四川、湖南等地纷纷效仿贵州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时至今日,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个产煤大省都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专门设立的煤价调节基金。征集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按量(销售量)计征或按价(销售价)计征。征收的标准区别也很大,从每吨几元到百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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