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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理论视角看日本核电产业的演进逻辑

2014-05-14 14:17来源:新华网-尹晓亮关键词:日本核电核电产业核电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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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副教授尹晓亮在《日本学刊》2014年第3期发表《日本核电产业的演进逻辑:基于制度理论的分析》(全文1.7万字)。

尹晓亮认为:按照制度三大基本要素的功能和地位,战后日本核电产业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以“规制性要素”为主导的第一阶段中,日本政府作为制度的垄断者,通过“强制性权力”把发展核电产业纳入了“合法化”的轨道。以“规范性要素”为主导的第二阶段中,作为利益复合体的“核能村”通过对核电优越性的广泛宣传,用“责任”、“安全”和“道义”的旗帜“绑架”了“反核”、“厌核”的“民意”。以“文化认知性要素”为主导的第三阶段中,日本多数“民意”是“弃核”、“厌核”和“恐核”,然而日本对核电政策取向的“政治决策逻辑”并不会完全基于“民意逻辑”而得出,在能源安全架构中核电仍将占据一席之地。

尹晓亮在文章中指出:从“核武器”到“核电站”,从“广岛”到“福岛”,悲惨的精神记忆与现实的利益诉求耦合并存,加之地理禀赋条件不佳,“弃核”还是“拥核”的纠结心态始终镶嵌并融贯于整个日本社会。日本既然不具备发展核电的优良物理条件,为什么还不遗余力地发展核电并确立“核电立国”战略呢?既然民众普遍持守“反核”的认知态度,为什么没有阻止日本核电产业发展的脚步,相反日本政府还能“逆民意”而为之?既然福岛核事故给日本乃至世界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什么日本还不能在彻底“弃核”和坚持“拥核”之间迅速做出抉择?在客观、理性地回答上述具有“悖论特点”、“因果关系不一致”的问题时,有必要对日本核电产业的发展路径进行整体把握、阶段划分与系统分析。

按照“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在日本核电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功能与地位,以及中央政府、地方自治政府、社会民众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日本发展核电产业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体制构建与加速发展的阶段、稳步推进与事故频发的阶段以及彷徨于“弃核”还是“拥核”的阶段。日本核电产业的发展过程,也是其产业政策的演进过程。若将制度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作为解释框架对日本的核电产业政策进行分析,则能深刻理解其制度设计的演进逻辑与内在机理。

在第一阶段初期,日本民众普遍反对发展核电,其原因主要在于日本是世界上唯一受过“核打击”的国家,原子弹爆炸后那种惨绝人寰的场景已经深深印刻在国民心中。特别是 “第5福龙丸”事件。当时,无论是在一般国民的精神世界中,还是在其文化认识中,很难有积极发展核电的态度。可见,在日本发展核电产业的初始阶段,“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与其说是推进发展核电的主导要素,毋宁说是约束条件。然而,从经验事实上看,这并未阻止日本政府发展核电,相反还推进了核电发展“体制框架”的构建。那么,是何种动力驱使日本走上发展核电产业的轨道呢?

“强制性制度”是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阶层自上而下地强制性设计出来的。从“核能三法”、《日本核能研究所法》、《核燃料公社法》、“电源三法”等法律的制定来看,日本发展核电并不是无意识的自然演化过程,而是政府作为最主要的驱动主体,“有目的”、“强制性”地推动了核电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核能三法”,是这一阶段最具有基础性作用的“规制性要素”。其中,《核能基本法》是日本发展核能的根本大法,不仅规定了“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仅限于和平目的,并贯彻民主、自主、公开三原则”,还对核燃料管理、核反应堆监督等涉及核能行政的主要事项作了相关规定。《核能委员会设置法》中明确提出了设置“核能委员会”的目的和任务。据此法,1956年日本设立了“核能委员会”,并将之作为内阁大臣的咨询机构设置在总理府内。《修正总理府设置法》的目的在于为增设核能行政机构提供法律依据,据此成立的“核能局”负责统一管理经济企划厅核能室、工业技术院核能课以及科学技术行政协会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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