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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触及体制深处的改革:涉及高管限薪等

2014-12-23 13:52来源:瞭望作者:杨琳关键词:央企薪酬改革电力企业能源央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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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革新赋权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绍飞

2014年,中央对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思路不断明晰。先是《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经营权流转之格局。

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坚持和升级,亦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政策依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改革亦有重大进展。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权,农村集体内部宅基地交易、继承、退出等试点改革渐次展开。

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标志着农村集体产权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统而观之,农村土地改革根本目标在于强农富农。所谓强农,为强大农业,巩固农业之基础地位。以土地流转为例,其要义在于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重新配置人力与耕地资源,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障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所谓富农,为富裕农民,通过改革挖掘和利用农村闲置资源,为农民开启新的增收渠道,无论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抑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革新,旨在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平等交换和自由流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以此理念为基础,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在年末拉开,12月,农业部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组部等下发了《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34个县市以试点身份为下一步农村改革探路,寄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和制约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深层矛盾,为农业现代化扫清障碍。□

司法改革:剑指体制痼疾

文/任进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重大改革事项,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基础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系统深入的部署。

例如,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基础上再进一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再例如,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注重改革的全面性,避免改革的碎片化;注重改革的针对性,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原标题:那些触及体制深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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