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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再议煤炭增值税

2015-01-16 08:53来源:能源杂志关键词:煤炭增值税煤炭行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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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持续呼吁的增值税进一步改革,非仅在于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改革事关行业脱困,更在于历年来层层加码的增值税率,在煤炭行业看来,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994年的增值税改大幅度提升了煤炭行业的税负。但此时的基调仍是尽可能不增加煤炭行业负担,并提出补救措施。

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调增值税率为13%后,国务院又下发文件批示:“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去年3.35%的税负。”

“国务院为不增加煤炭企业税负,比对此前煤炭行业产品税率3.35%,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返。”张宏回忆说。

财政部与煤炭部商定,核算1995年增值税多征部分,当年返还煤炭行业税金17.1亿元。此后增值税多征部分即征即返即演变为定额返还,返还数额亦定格在1995年17.1亿元,直至今日。

但如今这一金额已远不能覆盖煤炭行业额外承受的增值税负。历经20年发展,煤炭价格逐年攀升,产业规模也发展变大,去年煤炭行业缴纳增值税超过2000亿元,返还的17.1亿元已是杯水车薪。

随体制变革,如今每年返还的17.1亿元已由原先返还至煤炭部,转为返还至地方政府,再经地方政府补贴煤炭企业。但历经黄金十年煤炭高潮期后,此项补贴仅在局部地区得到执行,相当部分地区被留作他用。

除此项补贴外,1998年煤炭部撤销,94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地方。国务院为此专门下发文件指出:原煤炭企业上缴中央财政的所得税,转交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解决。

但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严重变形。黄金十年煤炭企业效益提升,利用所得税补贴即未执行,原计划补缺的亏损补贴基数,更是未曾设立。

2009年增值税改,原意在于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减少产业环节重复征税现象。故而在改动税率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抵扣,以便最终降低税负,并促进投资。

但对煤炭行业来说,由于属于资源性行业。煤炭在从资源转为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抵扣进项相较少,此次税改煤炭行业不仅未享实惠,税负反而进一步升高。

1994、2009两次增值税改,煤炭行业的增值税负亦随之水涨船高。按1994年增值税率,2007年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率为7.32%,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仅为3.41%。煤炭行业实际增值税率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一倍多。2009年增值税进一步改革后,统计数据显示,煤炭企业实际增值税提高1.4-3.0个百分点。

原标题:再议煤炭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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